张江:再论强制阐释
摘要:中国阐释学的建构,首先必须在解决诸多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元问题上有新的见解和进步。强制阐释作为一种阐释方式,在各学科文本研究与理论建构上,已有极为普遍的表现。偷换对象,变幻话语,借文本之名,阐本己之意,且将此意强加于文本,宣称文本即为此意。如此阐释方式,违反阐释逻辑规则和阐释伦理,其合法性当受质疑。阐释是有对象的。对象是确定的。背离确定对象,阐释的合法性即被消解。在心理学意义上,强制阐释有其当然发生的理由,但绝非意味着强制阐释就是合理且不可克服的。就像谬误难以避免,但并不意味着它就是合理且不可克服的一样,更不意味着它就是真理。具有强大理论与逻辑力量的阐释无须强制。阐释是动机阐释。坚持阐释对象的确定性,坚持阐释学意义上的整体性追求,对阐释动机的盲目展开以有效的理性约束,是实现正当及合理阐释的根本之道。在文学领域以外,对由主观动机发起的强制阐释尤当保持警惕。坚持从现象本身出发,坚持阐释的整体性观点,坚持阐释的多重多向循环,是合理规范阐释强制性的有效方式。
关键词:阐释 阐释学 强制阐释 心理学
作者张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与阐释学研究中心教授(北京1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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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P4—P23
责任编辑:赵培杰
自2014年末,笔者提出“强制阐释”概念并展开有关论述,至今已有六年。六年来,此问题引起学界广泛关注,许多专家学者给予批评和指导,对“强制阐释”的概念及表现,对相关学科特别是哲学、历史学、文艺学的阐释方式,以及有关阐释学自身建构的基本范式,作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和批判。笔者本人亦深刻反思强制阐释的原初提法与论证,辨识各方批评与质疑,不断调整、丰富其基本内涵与证明,以期在多学科理论交叉与实践的基础上,对强制阐释的缺陷与存在根基再作讨论,并以此为线索,理清和表达在阐释学基础建构方面的新的思考与进步。笔者认为,中国阐释学的建构,首要之举是在解决诸多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元问题上有新的见解和进步。譬如,在阐释实践中,阐释对象的确定性;阐释期望与动机的发生作用及对阐释结果的根本性约束;阐释的整体性规范;强制阐释的生成缘由及一般性推衍,都应有新的认识。由此,再论强制阐释。
强制阐释的一个普遍表现是,偷换对象,变幻话语,借文本之名,阐本己之意,且将此意强加于文本,宣称文本即为此意。如此阐释,违反阐释逻辑规则和阐释伦理,其合法性当受质疑。笔者的态度是,阐释是有对象的,对象是确定的,背离确定对象,阐释的合法性立即消解。此即阐释之为阐释的逻辑前提。此前提非主观任意规定,而为阐释的本质和机理所决定。何谓阐释?在汉语言境遇下,所谓阐释、诠释、解释,均为汉语语法规则定义的偏正词组。偏者在“阐”“诠”“解”,正者乃为“释”。词组中心为释,释什么?释对象,或曰对象之释。“阐”“诠”“解”辅以说明,释者以什么方式或方法去释。笔者曾论述,“阐”“诠”“解”,在文字构成及意会上,深刻表达了三者之间不同的目的论与方法论追索,表达了它们之间差别甚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此为中国传统阐释学思想和实践反复证明。但无论怎样区别,其三者目标皆集中于释,以释为中心,开展动作,达及目的,实践“阐”“诠”“解”之过程。释为何义?《说文》釆部:“释,解也。从釆,取其分别物。”由此,释与解互训,释为解,解为释,且共“取其分别物”以释以解。何为物?物者,对象也,乃此释之物。此释释此物,为此物之释,离开或背弃此物,则无此释。解为何义?《说文》角部:“解,判也。从刀判牛角。”其义亦清晰,解,乃持刀分牛角,实在的对象之分,无牛不可言解,庖丁解牛是也。准此可判定,释,乃对象之释,无论是解,是诠,是阐,必落脚于对象,“以对象之义、对象之理、对象之质为对象,而阐,而诠,而解”。离开确定的对象,阐、诠、解皆失根据。有此基础,我们可以论证阐释对象的确定性意义。所谓阐释对象,本当两重蕴含:其一,对象或对象化的一般意义。对象是面对之象,是独立于阐释者之外的他物。唯有进入阐释者视野,阐释有了对象,阐释才有展开和实现的可能。阐释是对象的阐释。其二,在合法性意义上,阐释者与对象的关系是双向的,互有义务与责任。对阐释者而言,阐释的对象是开放的,应当允许阐释者任意阐释;于对象而言,阐释主体是有责任的,其责任就是,以此对象为标的,阐释其他有的意义,当然是阐释者自主感受和理解的他有的意义。离开确定对象,“王顾左右而言他”,无的而放矢,就背离阐释者的责任。用伽达默尔的话说,就是“所有正确的解释都必须避免随心所欲的偶发奇想和难以觉察的思想习惯的局限性,并且凝目直接注意'事情本身’”。强制阐释的偏误与此关联甚大。所谓“背离文本话语”,就是指阐释离开确定对象,言说与对象无关的话语。此类阐释,任意转换对象,甚至消解对象,其言说均可照录而无任何障碍。在阐释学意义上,此类无确定对象之释,已非释之本义,不可称释。阐释对象亦可分为两类:一是,独立于阐释主体之外的自在之物,或为与主体意识毫无关联的自然现象,或为与人的主体意识密切相关的精神现象,可称之为外在对象。二是,阐释主体自我,其心理,其意识,其反思,包括情感和意志,可称为内在对象。两种对象本质上完全不同,但对阐释而言,皆为阐释的对象。阐释对象的存在,是客观的、自然的,是阐释借以生存并展开的可能基础与条件。无论何种方式的阐释,皆为确定对象之阐释。强调阐释的约束与规范,最基本的一点,是阐释对象的确定。无确定对象,无阐释可言。就文本的阐释说,文本进入阐释,阐释得以展开,阐释是对此文本的阐释,而非对他文本的阐释。离开对象文本,对此文本的阐释非法。强制阐释的经常性偏差与失误在于,背离确定对象,言说与对象无关的话语,由此及彼,几无关联,不过是借对象上手,顾左右而言他,完全失去对此对象阐释的价值与意义。譬如,海德格尔对梵高名作《一双鞋子》的阐释。海德格尔的阐释极具感染力,深刻而煽情。但是,他的阐释脱离了对象,其阐释的不是鞋子,而是自我,是自我的意念与思想。如此阐释,完全无需梵高的鞋子,其他任意器具,皆可铺陈渲染类似话语。远的不说,有史料证明,梵高曾经有七幅,甚至更多各类鞋子的画作,2015年翻译出版的《梵高传》中,就收有梵高1887年的《一双鞋子》。这双鞋子表达了什么,观者可以悟出什么,不在这里讨论。我们的疑问是,可否将海德格尔关于那一双鞋子的煽情阐释,迁移至其他鞋子,作同样的阐释?如果可以,对梵高的其他作品,譬如静物、女人、自画像,是不是也可以作同样的阐释?很显然,我们完全可以代他做到,任何有西方文艺理论训练者皆可做到。借任意对象,煽情地阐释当代西方各种各样的理论,这是后现代阐释方式的一般狡计,是当代“没有文学的文学理论”最常见的手法。因为海德格尔不是阐释鞋子,而是借鞋子阐释自我,阐释他存在主义的哲学,阐释他独有的深奥思想,且生成广泛影响。所以我们同意,他对自我思想的阐释是合法的。但是,他将对本己思想的阐释强加于梵高的鞋子,并不是对鞋子本身的阐释,对梵高和梵高的作品而言,海德格尔的阐释非法。如此,我们可以说,海德格尔阐释的鞋子不是梵高的鞋子,而是海德格尔自己思想的“鞋子”。把阐释者的思想强制于对象,强制为对象所本来具有,或应该具有,乃标准的强制阐释。用强制阐释的概念说,此阐释背离了确定的文本话语;用一般阐释学的规则说,背离了确定对象之本身。有评论提到,尽管后来的各种考证说明,那双鞋子的本相根本不是“农妇的鞋子”,根本不能证明作品可以表达海氏天、地、人、神的存在论思想,但海氏本人拒不认错。其辩护者也说,本无须认错。因为他是一种存在论阐释,其目的既不是重复对象已有的东西,也不是重复创作者能够说出的东西,而是要在对象之外,说出阐释者的独立思想,此阐释与对象及对象制造者无关。这个辩护似乎很符合接受美学或读者理论的一般道理,但在阐释学的一般规则下,阐释脱离了阐释对象,将其迁移或默化为阐释者自我,阐释已由对确定对象的阐释迁移为对阐释者的自我阐释。我们可以说,无论这个阐释如何生动、深刻,阐释者对此对象的阐释非法。迁移了确定对象,并将一己之意强加于对象,应该视为强制阐释。
值得深思的是,无论他人如何辩护,海德格尔却是另外的态度。海德格尔对自己背离对象的强制阐释毫不讳言,既不需要也不领情他人的辩护。对此类阐释的强制或强暴性质,海德格尔欣然承认且不想悔改。对此,历史有证。达沃斯的那场著名辩论及后来的著作,留下了极具说服力的证明。
1929年,达沃斯辩论的现场,当时德国著名的康德专家、新康德主义代表人物恩斯特·卡西尔,与海德格尔就如何理解和阐释康德,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论辩。争论的焦点在于康德是知识论还是存在论,康德的存在论根据何在,海德格尔是超越还是强暴了康德。卡西尔对康德的阐释是否正确或完满,至今无法评论。但是,他认为康德哲学在直接源出的意义上并不涉及人的此在,或者说康德的哲学不是海德格尔的存在论,不是康德以后200年的海德格尔思想及其存在主义,我们对此取赞成态度。海德格尔从自我的期望与动机出发,对康德作出自己的阐释,引申和阐发出自己的存在论思想以至康德同为存在论的根据,我们亦不反对。这是海德格尔作为阐释主体的自由,也是康德文本无限开放的绝对表征。但是,在阐释学意义上,我们不同意海德格尔将自己的存在论思想说成是康德的思想,不赞成认定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在说存在论或存在主义的意义。康德是不是如卡西尔所判断的知识论或其他,我们不敢评断。但是,我们可以断定的是,康德学说的主体绝非存在论的渊源,尤其不是海德格尔存在论的渊源。海德格尔的阐释迁移了对象,由对康德的阐释迁移为本己存在论的阐释,失去了对康德本体思想阐释的意义。
对这种阐释观和阐释方法,海德格尔曾以存在论的名义,作过自己的辩护。其要点有三:
一是,何为阐释。在海德格尔看来,阐释不同于解释或说明。所谓不同于解释,是因为解释固守于文本,只能给出文本明确说出的东西,而阐释则要超越文本,透过已经言明的东西,给出尚未言明的东西,给出文本生产者想说而不能再说的东西。海德格尔的原话是:
二是,尚未言说和不能再说的东西如何给出。当然就是要强力索取,这种强力索取,本身就是一种强制,就是要将阐释者本己之意强加于文本和文本制造者,以文本和文本制造者的名义,说出阐释者本己想说和要说的东西。海德格尔的原话是:
三是,如何强制。强制阐释即是以阐释者的前置立场和模式,对文本作符合论者意图的阐释。在海德格尔那里,所谓前置立场和模式,统称为理念或理念的力量,而这种理念是由阐释者本己掌握和自由发挥的。正是在这种理念的推动下,阐释者可以放肆地挤入文本,去说文本没有的东西。海德格尔的原话是:
在这种阐释中,海德格尔的先行理念是什么?既不是康德的知识论,亦非康德的形而上学,而是海德格尔的存在论。这个先行的存在论理念“表达了一种企图,那种想为形而上学的一种奠基活动去源初性地真正获得本质性东西的企图,也就是说,企图帮助这一奠基活动,通过某种往返回复,返归到它的本己的源初性的可能性之中去。”
对于这种阐释,卡西尔提出了疑问。他说:
对于这种阐释方式,卡西尔给予反驳,并作了定性批判:
他们各自的阐释观已经很清楚了。但是,问题的核心不在这里。我们要讨论的是,海德格尔本人,对阐释的暴力,或者说对我们所定义的强制阐释给予的坦诚认可。海德格尔说,如果回到形而上学的疑难,“我会立即承认,我的解释是暴力性的和过度的”。20年以后,这部关于康德的书再版,海德格尔写下“第二版序言”,对他曾经的强制阐释作了回应:“我的阐释的暴力不断地引起不满。人们对这一暴力的谴责完全可以在这部作品中找到很好的支持。”同时,他也表白:“随着时空的流迁,手头的这部研究作品中的已造成的错失和正在错失之处,对于正行进在思的道路上的我而言,变得如此清晰,这也使得我拒绝,通过订正式的增补、附录以及后记,将本部作品变成一个东填西补的劣质货。”又是绝不改正!如他历史上的多次知错而不改一样的堂皇。海德格尔错在哪里?错在“背离文本话语”。错在背弃确定对象。本为对此物的阐释,迁移为对他物的阐释,并将对他物的阐释强加于此物。以阐释学的规则检视,强制阐释的根基性错误就在于此。
“前置立场和模式”的合法性争辩,是有关强制阐释讨论中比较集中的问题。此问题涉及阐释的基准条件,即阐释的前结构问题。关于前见,其隐蔽性、模糊性;关于立场,其主动性、自觉性,多方反复论争。尽管各有辨析和证明,但从根本上讲,仍停留于形而上的假设和推演上。特别是有关前置立场和模式的提法,各方皆以海德格尔的前有、前见、前把握的假说为是非标准,缺少令人信服的可靠证据。前见和前把握到底何谓,如何影响理解与阐释,如何影响甚至决定阐释的路径与最终结果,在形而上的繁杂疑难中,很难得到确当说明与论证。为此,我们转换视角,以当代心理学研究成果为据,重新认识前见与立场,给出有关前结构的可靠的心理学证据。当代心理学大规模的可重复试验及结果分析,清晰而有力地证明了所谓前结构中有关概念的不同意义,在阐释过程中的实际作用及由此而产生的客观结果。心理学的“期望”与“动机”,能够清晰确当地说明前见与立场为何物,以及它们在实际阐释过程中的作用与意义。
(一)阐释期望
何谓期望(expect)?心理学认为,期望是一种可变化的心理状态,是在有关经验或内在需求的基础上产生的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结果的预测性认识。因为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结果是不确定的,所以期望者的期望满足是,实际结果与心理期望一致。心理学证明,期望一旦形成,就会对期望者的认知行为自动发生影响,其主要标志是,让“我们看到我们期望看到的东西”。转换为海德格尔的表达,即:作为一种未来或未知的可能性的预期,在认知和阐释的意义上,期望可直接比拟为前见或先入之见。面对现象,意识主体生有一个它应该如是的期望,模糊不清的可称为预期,把握较大的可称为预料;情绪较弱的可称为希冀,情绪较强的可称为渴望。从认知的意义上说,期望是意识主体对未来不确定结果的目标刻画。当代心理学在诸多大规模实验的基础上,对期望及期望的认知作用给予试验和研究,得出一些可以被重复和证明的重要结论。其核心要义是,因为我们只愿意看到我们期望和想看到的东西,其结果必然是,所有看到的东西,都是用来确认我们期望确认的东西。面对同样的证据,意识主体前有之见,极深刻地影响和决定其判断。面对相同的材料与证据,持有不同前见的人,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证明自己的前见。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就是号称具有较高智商和科学态度的科学家,同样会被自己的前有之见所控制,只看见或只寻找与自己期望一致的东西,忽视或否定自己不想或不愿看见的东西。不同前见的科学家,会以同样的证据证明完全不同的观点。对阐释学而言,前见与期望的类同意义主要体现在这一点上。期望如何影响阐释?要件有三:
其一,证实策略的应用。在阐释期望的左右下,阐释主体不会平衡地搜寻对立各方的合理证据,而仅倾向于收集有利于期望满足的单方面证据。心理学将这种片面的期望满足方法,称为“证实策略”。其具体操作方式是,一方面,“你会通过寻找(seeking)与假设相符的事例来检验假设”,而放弃和否定不利证据,以期证明自己。有心理学家断定,“人们评估自己的假设时,无论是从记忆中搜索(searching)已经存在的知识,还是从外部世界搜索与假设相关的新证据时,都是采用证实策略来验证假设”。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当人们发现了证实他们的信念,满足他们愿望的证据,他们一般就停止搜寻,但是当他们发现那些反对的证据,他们会继续搜寻更多证据” 。毫无疑问,如此方法和策略,将严重误导自证主体,使期望或假设得到令其满足的证实。此类证实策略,不仅影响意识主体对当下事件的判断,而且将影响其记忆及记忆搜寻方式,进而影响主体对世界的认知方式。
其二,寻求虚假相关。为期望冲动所驱使,阐释主体诉诸证实策略,寻找证据与期望的“虚假相关”,使期望得到满足。社会心理学对虚假相关做了大量研究,通过诸多实验证明虚假相关的存在及其危害。这些实验证明,易得性共变关系、小概率的事件经历、预先存有的刻板印象,都会自动导致阐释主体无意识地生产虚假相关。尤其是意识主体先天自证满足的期望,将经验习得的知识移化为一种具体期望,操控主体自发启动证实策略,在非相关的现象之间找到相关。更应该引起注意的是,对于自然现象的研究,虚假相关终究可以被证实错误,起码比较可能地被证伪,但对于精神现象的阐释,包括社会事件的认知,虚假相关不可证实,亦难证伪。面对社会事件的认知,意识主体怀抱万千不同的期望,对同一社会事件和情节构建完全不同的理解,生产诸多荒谬绝伦的虚假相关,实现期望满足。
其三,自我服务偏差。大量的心理学实验表明,人的自我高估是规律性现象。从自尊的意义上讲,绝大多数人对自我感觉必须良好。对某些人而言,对自我以及自我的某些方面的高估,可至令人难以接受的自恋状态。古希腊神话中就有因自恋而死的人物,在现实生活中,因为自我形象的维护需求和提升冲动,一厢情愿地制造自我感觉良好的虚假满足,可以归纳为基本的人性特征。“我们常常表现出这样一种奇怪的倾向:过分高估或低估他人会像我们一样思考和行事的程度。在观点方面,我们过高估计别人对我们观点的赞成度以支持自己的立场。”诸如一位诗人执着地认为他的吟唱最好,一位批评家执着地认定他对某文本的阐释为最优,更重要的是,他们会认为,其他的人,以至所有的人,会有同样的认知。环顾当今学术生活,此类现象无处不在。
(二)阐释动机
心理学意义上,“动机是执着坚持确定方向和目标展开行为的驱动力量。它既是生物性的,可生成于饥饿、性欲、自我保存的欲望,也是社会性的,可生成于取得成就、获得认同、找到归属感的需求”。由此看,动机是意志性的,是一种内在动力,同时具有激发和指向功能。所谓激发是指,它能够启动主体产生某种行为;所谓指向是指,它能够将动机主体行为指向确定目标。两者相互叠加与渗透,驱使动机主体为达到目标而执着不休。与期望不同,动机是自觉的、有意识的。特别是在社会性意义下,为了取得成就和认同,自觉规划动作与路径,克服一切障碍达及既定目标,动机行为是自觉的理性展开。在阐释实践上,阐释动机的作用极为鲜明和强烈。阐释者的自觉动机将自我的阐释指向确定的目标,采取特定的路线和模式达及目标。动机一旦确立,阐释行为将为动机所左右。由此,我们提出命题:阐释是动机阐释。类比于海德格尔的前结构,动机与前把握(先行掌握)相似。海德格尔说:“无论如何,解释一向已经断然地或有所保留地决定好了对某种概念方式(Begrifflichkeit)表示赞同。解释奠基于一种先行掌握(Vorgriff)之中。”很明显,“决定好了对某种概念方式表示赞同”,是此类阐释的全部动因。由此,它必将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动作特征:
其一,确立指向性目标。“指向性目标(directional goal)是指达到某个特定结论的目标。”动机决定了指向性目标。指向性目标的本质特征是目标前在。动机生成目标。目标前在于行动。目标可以与行动对象无关。目标要求者的全部行动,都是为了实现和达及目标。为此,可以蔑视一切规则和约束,可以毁灭以至重塑对象,使无关对象成为目标对象。在阐释实践中,强制阐释对文本作符合论者意图的阐释,其“论者意图”就是动机目标,强制的阐释行为就是实现目标的手段。操作者秉持明显的工具心态。与无具体目标的期望相比,动机目标的操作者,将全力关注实现目标的思维和行动,并确定一些过程性的指向性目标,以保证实现最终目标。在此状态下,对文本或现象的阐释,已经是目标性阐释,一切材料和证据都必须服从动机目标,无所谓真假、是非、正确与错误可言。阐释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实现确定目标。这是对所谓前置立场的最好说明。
其二,动机性推理。在认知上说,动机性推理运用两种方式,生成有利于实现动机目标的判断。一是调动记忆,搜索有利于目标判断的材料,排斥不利材料,为实现动机目标服务。为了实现对前置结论的论证,阐释者从记忆中直接搜索那些支持这些结论的观点和规则,运用现有的知识去建构新的观点和理论,从中找出动机决定的结论。二是选择和运用有利于实现动机目标的推理规则及方式。譬如,可以是小样本的列举,也可以是大样本的归纳;可以是严密的逻辑的推导,也可以是无逻辑的联想比拟。只要有利于目标动机的实现,规则是任意的。三是直接颠覆规则,包括基本的逻辑规则。诸如,偷换概念和话题,以假设为根据,甚至以超验想象证明自己。
其三,制造虚假相关。与期望和前见“寻找”相关不同,阐释动机所确定的指向性目标,驱使阐释者“制造”虚假相关,即在对象与目标之间,以其主观故意,自觉地、进攻性地制造本无任何迹象的相关。在这一点上,期望与动机的差别是对立性差别。期望是在文本中寻找,被动等待和给予相关,是一种“有中生有”。动机是积极制造和生产相关,是一种“无中生有”。以女权主义的期望面对文本,期望者仅仅是想看到符合期望的女权主义因素,如果文本中包含此因素,期望者可以继续面对,并得到满足。如果没有相关因素,期望者可以放弃此文本而转向其他,不会强制文本以满足期望。但以动机目标面对文本,前在性目标将左右阐释,哪怕没有丝毫相关因素,阐释者也一定要把文本制造成女权主义的文本,以实现目标满足。指向性目标的前在性,动机性推理的主观故意,无中生有地创制相关,造成无边际的误读和误释。
在阐释学意义下,期望与动机的区别是本质的,亦即前见与前把握的差别是本质性的,对阐释活动的影响不在一个数量级上——如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那样。期望或前见,溯其源头,当发生于意识主体关于此现象的自我图式。可以是超验的直觉,也可以是模糊不清的向往。期望发生于确切认知之前,以类似前见的姿态对认知发生作用。在期望或前见的作用下,认知主体将自动坠入“看到我们期望和想要看到的”惯性,影响以至左右主体的认知目的与行为。期望是主观的,但非主观预设。期望无意识地发生作用,无须意识主体自觉激发和启动。期望或对认知结果无确定把握,认知主体希望认知的最终结果与期望或前见一致,但亦接受非一致,并由此可以转向其他期望。在具体的认知过程中,期望和前见是一种不为阐释主体所察觉的自我期许与等待,是未经确定而希望确定的结果寄托。这种模糊的未确定的寄托,使期望有了转移和变化的可能。同前见的构成一样,期望由意识主体全部经验与认知积累所结构。微观分析,遗传因素、家庭背景、童年经历、学习与工作过程,特别是一些有别于他人而其独有的创伤性经历,都深刻影响以至决定意识主体对未知现象的长远期望。宏观地看,文化社会背景、传统风俗与观念、民族心理结构与偏好、时代认知水平与伦理倾向,都在影响阐释主体的即时期望。但是,所有这一切,都是隐蔽地、非意识地、自动地发生作用的。这就意味着,意识主体在认知事物的起始,不需要也不可能将以上的前见构成内容重复知觉一遍,然后进入认知,而是被这些深藏于意识深处的内容所裹挟,自动激活认知,进入认知。所以,相对于自觉认知,心理期望也就是前见,是模糊的,非自觉的,无确定目的的。正因为如此,我们说期望或前见经常不为意识主体所控制而自动发生作用。动机则不同。动机是全部阐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阐释尚未开始,阐释者已预先作出结论,以坚定的指向性目标为终点,将对象“作为”某物阐释。倘若对象不是或没有某物,阐释者将强行意志于对象,使对象成为某物。动机和目标为阐释者所坚守,决定了阐释的路线和手段。动机一旦生成,预期或预设就不是前见的盲目和下意识,而是自觉的筹划、把握、上手。强制阐释是一种动机阐释,是海氏、伽氏所言的前设或前把握,不可与前见和期望混同。
我们回到海德格尔。他对梵高鞋子的阐释,他对康德形而上学的疑难,不都是动机在先,确定指向性目标,以动机性推理,制造虚假相关,也就是将对象作为某物筹划和把握,以本己之念强制于对象,有效地阐释自己而非对象吗?
强制阐释的一个基础性错误是,偏好部分,肢解整体,以碎片之黏合颠覆整体和代替整体,以主观制造的虚假相关,证明或证实论者动机任意指定的目标与结论。整体论的思想已有两千年以上漫长过程的讨论和阐述,作为普遍的真理性判断,无所不在地发挥着指导性作用。在阐释学历史上,没有人可以否认文本结构的整体性及对文本阐释的整体性。人们一致认同文本是整体的文本,文本的整体由各部分之和所结构,大于或高于部分之和。阐释学史上,不仅从施莱尔马赫、狄尔泰到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所有人都强调并实践着所谓阐释的循环,坚持由整体理解部分,由部分理解整体的原则,也有当代的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从经验意义的高度,更深入细微地研究和讨论语言本身的整体性要义,对阐释的整体性原则给予说明与论证。蒯因曾提出一种整体性经验理论。他认为:“具有经验意义的单位不是孤立的词,也不是孤立的语句,而是语句的整个体系。”戴维森则认为:“如果我们想要确认因而解释一个理论概念或其语言表达式所发挥的作用,我们就必须知道它如何与其他概念和语词相联系。这些关系一般说来是整体性的和概率性的。”由此可见,在分析哲学的视野下,所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不是大而化之的部分与整体的一般循环,而是在更广大的境遇下,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落点于词汇、语句、文本,以及意义整体与真理考证的关系,实现一种我们所期望的完满的阐释,即对文本的整体性阐释。应该承认,在阐释学意义上,所谓整体的概念已经清晰,理论也相对完备,但在具体实践中,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依然是很难处理的问题。强制阐释的常见特征,就是简单捕捉文本中的个别因素,对文本作分裂式拆解,把部分当作整体,以碎片替代全貌,将阐释者意图强加于文本。如此表现,除开阐释者的主观动机不论,在思维和认知上,对整体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几无体会与把握,是强制阐释普遍生成的要害。整体的存在不是感官直觉能简单把握的,它需要整体性的经验、思维、视野,或集中表达,以整体优先的理念为指导。如下三点应该讨论清楚。
(一)整体统辖部分
整体性是系统结构的本质性特征。在一个系统结构中,整体不等于各孤立要素的部分之和。部分特别是部分要素的特性和功能不能从其自身推导出来。整体的特性和功能由整体结构和集合关系所决定,只有当各要素按照一定的结构和集合方式构成整体时才能表现出来。在当代心理学中,整体的观点同样是核心观点。格式塔心理学的重要贡献就是,指出人的心理现象是对事物的整体反映,而非简单地取决于个别刺激物的总和。著名图像《鲁宾的花瓶》,充分证明“这些知觉是作为整体出现的,而非零碎的拼凑。这类图形证明我们的知觉是主动的、活跃的并且有组织的。我们不仅仅是感官刺激的被接受者”。文本的组织与结构同样如此。整体的文本由语句组织而来,语句由语词而来。任何语词,都在整体的语境中发生作用,脱离其语境整体,任何词语都将丧失意义。语义的多样性,是语境变幻的结果,在整体语境的规约下,语词的意义必然确定。否则,语言整体丧失其存在。独立的词语是为整体服务的。离开了整体,独立的词语失去其本意。海德格尔的诗歌阐释极端地重视诗的整体意义。荷尔德林有一首名为《希腊》的诗,其中一句:“神穿着一件衣裳。他的容颜对认识遮蔽自身/并用艺术掩盖眼睑。”对于“眼睑”一词,因为《希腊》一诗是草稿,其中有的词语难以辨识,而对这个词,有人识为“空气”或“图像”或“爱”。海德格尔却认为,“根据原稿的笔迹和主题来看”,我们宁可把它读作“眼睑”,因为“荷尔德林指的是那种眼睛的眼睑,这种眼睛的学校就是天空的蓝色”。请注意,在这里,海德格尔依据的不仅是荷尔德林的“一贯”笔迹,而且是诗的“整体”主题,这个主题是与海德格尔存在主义整体思想一致的。由此,他可能深入地发挥下去,彰显他艺术评论的整体意识。“于是就有四种声音在鸣响:天空、大地、人、神。在这四种声音中,命运把整个无限的关系聚集起来。但是,四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是片面地自为地持立和运行的。在这个意义上,就没有任何一方是有限的。若没有其他三方,任何一方都不存在。它们无限地相互保持,成为它们之所是,根据无限的关系而成为这个整体本身。”这样的例子还可以举出许多。整体统辖部分,部分因整体而生成意义,在海德格尔的诗歌理论与批评文本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二)对象整体是阐释的最终目标
阐释对象总以其整体面貌呈现于我们面前。无论从何角度切入及以何种方法上手,其总的结果和目标是阐释现象总体。对同一现象,不同学科的研究认知当然不同,但在阐释学的意义上,不同的研究,最终将要汇聚到一点,即对现象的完整认知与阐释。因此,认知最终是整体的认知。整体性阐释,在认知路线与方法上,具有不同于传统认识论的明显特征。
其一,认知是整体的认知。心理学主张,人的心理和行为并非由个别刺激物的性质及其总和决定,而是对事物整体的反映。研究心理的完整结构,反对把意识分解成各元素的组合。韦特海默对错觉的解释实验证明,面对现象“我们往往知觉的是整体,而不是部分的总和”。有心理学家用实验检验人的心理化学反应,证明了这些物质反应过程“可以让人们把对别人的零散信息组合成为对别人个性特征的整体印象”。
其二,认知从整体起。与传统的先分析、后综合的思维方式不同,格式塔心理学所揭示的整体性的反应程序是,先综合、后分析,最后复归更高阶段上的新的综合,即认知由整体起,完成于整体,分析只是把握整体的手段而已,认知不可以停留于分析。早期的构造主义心理学认为,意识经验是各种简单元素的群集。对此,格式塔心理学贬称为“砖块和灰泥心理学” 。这当然是一种极而端之的讽刺,但是,人的认知从整体起步却是不争的事实。面对米开朗基罗的《大卫》,人们首先辨识的是完整的人的形体,然后才是或可能是构成完整形体的细节或部分。对文本的理解亦当如此,通览文本,把握整体,然后才有细节的分析与雕刻。在认识论的意义上说,分析是绝对必要的,分析是实现综合的基础。但现代心理学更主张“综合指向性分析”(directed synthetic analysis),亦即通过综合将事物的部分或条件联系起来进行的分析,而不是将部分从整体中割裂出来,作生理解剖式的分析。
其三,部分叠加不是整体。对部分的认知是必要的。只有更深入细致地认知部分,认知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对整体的把握才是完整的把握。没有对部分的准确认知,对整体的认知就会是模糊与混沌的。但是,部分的认知不能代替整体认知,更不能把部分当作整体,进而解构整体,即所谓“生产”主体。盲人摸象的故事虽然直白,但认知意义上的整体性求索深刻而完美。盲人摸象抓住部分而代替全部,或生产了自己的全部,尚可理解。如果视力完备的我们,张开眼睛,面对现象整体,却硬抓住某个部分,或某几个部分,强制整体幻化为部分,如此理论与行为,可以称为正确有效的理论与行为吗?我们可以而且应该认知部分,但不能停留于部分,更不能以部分代替整体。部分的认知,是为了认知整体,并在整体中更确当地认知部分,保证整体认知的自洽与完备。不可如盲人摸象般,以为部分就是整体,甚至把部分强加给整体,却以为是创造的“生产性”阐释。更进一步,不仅独立部分不是整体,部分的简单叠加也不是整体。整体所具有的特性和功能,是各组成要素在孤立状态中所没有的,个别要素也只能在整体的统摄下具备其独特功能。特别是对复杂的精神现象的理解,譬如,经典文本所以流传于世,不是由一个或几个独立方向的考据、训诂,以至细碎为词语的叙事分析,就可以实现的。部分的、零散的分析,不能自动生产整体认知,只有在零散的部分认知之上,自觉专注于部分与部分、部分与整体、整体与部分的相互作用,经典才可能成为整体的经典。
(三)理解的循环是整体间的大循环
传统的循环,主要是施莱尔马赫所主张的文本内部的循环,我们可以称之为小循环。毫无疑问,此类循环也是从整体起始,落脚于整体的。在此循环过程中,整体与部分辩证互动,各自赋予对方以意义,最终获得对文本整体的理解与阐释。面对一个由诸多独立词语结构的文本,理解的程序是,首先感知整体作品的完整意义,然后由章节、由段落、由语句、由词汇而进一步把握整体。所以,帕尔默说:“读者在阅读一位伟大作家如克尔凯郭尔、尼采或者海德格尔时,起初会有其作品无法理解的体验:困难在于获取对该作家思想之整体方向的把握,缺少对这一点的把握,人们就不知道单一的论断甚或整部作品在说些什么。有时,一个单句就澄清与勾画了先前没有和谐一致地融于意义整体的一切,这正是因为此一单句指明了作者所言说的'整体的东西’。”但是,阐释的循环不止于此。阐释的循环在更大系统内,由更多要素集合而成。其核心要素有三:历史传统、当下语境、阐释主体。尽管三者分别都可独自成为整体,但集合起来,依然演化为大系统内的部分,相互作用,无限循环。我们称之为阐释的大循环。三者在一个平面上构成多向互动,冲撞、选择、共融,建构新的理解整体,高站位地投射于文本,在与文本的无限循环中,做出为阐释共同体能够一致接受的整体性阐释,经由公共理性的考验和确证,铸造新的经典,进入人类知识体系。传统、语境、阐释主体,没有哪一个因素可以独立决定文本的整体意义。同样,作者、文本、读者,也没有哪一个独立因素具有确定文本意义的最终权力。只有通过各要素之间的整体循环,反复斗争与和解,最终找到所谓共同视域,合理确当的阐释才成为可能。阐释的循环因此而完满、积极,克服恶性循环的束缚,使整体的文本意义显现于人。唯有如此,阐释才最终成为历史的、客观的实际过程,而非主观的任意想象和独断,以至为无规则约束的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的臆想与强制。
我们强调文本制造者与阐释制造者的循环,亦即文本与阐释的循环,绝非放弃阐释起点的辨知。作者是文本的生产者,文本是意义的承载者,开放的阐释由此而出发,无论阐释者的意义生产如何天高地广,其出发点、起始点都在这里,否则无阐释可言。当然,是指无对此文本的阐释可言。这是其一。其二,必须在逻辑上确定,阐释者的生产,是阐释者的主观生产,其生产物是阐释者的生产物,未必是而且经常未必是文本的生产物,不必强加于文本。其三,与文本的自在性及文本意义的自在性相比,阐释者的生产是第二位的。无论对此文本的再生产如何浩荡无边,后来的阐释者依然要回到文本,以文本为本,在无数的再生产物中比较真假高低,作出新的理解与阐释。莎士比亚被无数人再生产过,然而,留下的又有多少?后来的人们解读莎士比亚,是在所谓再生产物中理解定位莎翁,还是以他的原始文本为本开始新的生产?阐释是灰色的,莎翁永存。海德格尔对荷尔德林著名诗句“鸣响的钟/为落雪覆盖而走了调”的阐释,包括对自己的阐释,作如下说:
对此,无须作任何多余的阐释。有关阐释与文本的关系的观点,阐释是文本的阐释,阐释依靠文本,阐释在文本的彰显面前消解,海德格尔都讲得很清楚了。
我们提出强制阐释问题,是从当代西方文论及文本批评的普遍一般方式开始的。因为在文学批评实践中,对文学文本的强制阐释极为普遍,甚至为常态。但是,在更广大的视域下,我们真切地体验,作为一种阐释方式或方法,强制阐释在人文及社会科学其他领域,同样普遍存在。在哲学领域,以哲学家自我立场强制阐释经典,譬如,我们前面言及的海德格尔对康德的存在论阐释。在历史学领域,强制阐释历史,似乎成为历史阐释的主流,譬如,在“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的旗帜下,史学家以其强烈的主观动机,对已有定论的历史以颠覆性的反向阐释。在经济学与社会学领域,从某种西方理论出发,强制阐释他国的经济社会现象与实践,以证明其理论正确。凡此种种,已充分表明,强制阐释超越文学理论与文艺学范围,以其一般性形态,普遍存在于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的各个领域。如此现象,在阐释学意义上,应该如何认知和评论?现象之下,有多种更复杂的原因,应该认真分析。笔者以为,以下四点值得注意。
(一)心理本能是强制阐释的本源动力
从阐释的本质看,按照心理学的分析,阐释是阐释主体的自我确证。阐释主体长期经验及理性运思所构建的自我图式,稳定地刻画阐释者自我。在确定语境下,阐释者以自我图式为模板,去感知、理解、认知一切现象,并努力保持和坚守自我认知与外部评价的一致。此为自我确证的要害。自我图式一旦遭到攻击或异议,自我将作出激烈反应。自我确证的本能要求自我无间断地证实自己,其冲动与期望永不休止。阐释与自证是什么关系?海德格尔说:“通过诠释,存在的本真意义与此在本己存在的基本结构就向居于此在本身的存在之领会宣告出来。”在本体论意义上,此宣告是存在与此在向其他的存在或此在宣告它们的本真意义,以证明或证实存在与此在之在。作为阐释者本己,其自证的心理欲望与冲动,迫使本己即此在不断地通过阐释证明本己,使本己之此在得以显现并引起关注。自证是阐释的唯一目的,或者说阐释就是为了自证。自我确证是存在与此在所以阐释的根本动力和手段。准此,可以判定,因为心理是阐释者精神存在的先天形式,是其全部认知与阐释的真正起点,只有把阐释落实于本己的心理及其呈现方式,落实于本己的自证企图与行为,阐释的存在论或本体论的意义,才有了可靠的存在根据。但是,所谓自我确证是有普遍倾向的: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喜欢自我感觉良好,并尽量增大自我价值感”。心理学的一个基本术语“正向偏见”,即“人对自身的判断并不完全正确,一般倾向是对自己的评价比实际更高一些”,就说明了这个现象。心理学还证明,认知主体一旦生产确定结论,信念坚定的人很难改变自己的想法。在阐释实践上,如此强大的心理动机和力量,决定了强制阐释成为普遍的阐释方式。特别是那些借助强大理论传统和思潮的阐释,其强制动机越加冲动与暴力,阐释者在心理动机驱动下,自觉搬用各种离奇手法,迫使对象或文本服从其前置立场与结论,实现其心理满足,就成为难以避免的必然。由此看去,强制阐释不仅是阐释方式或方法问题,更根本的是人的心理和心理驱动问题,这种驱动经常处于非理性状态,甚至为自我实现和提升的潜意识的冲动所左右,陷入无止境的强制循环,不问结果如何,无真假对错可言。为什么会有“一千个读者,一千个哈姆雷特”的现象?请设想,如果这一千个读者都是职业批评家或理论家,此类人的正向偏见的程度远高于常人,以阐释和强制阐释自我确证本己对文本的判断与认知,循环往复地生产意义,更重要的是生产本己,这是此在得以此在,阐释得以无穷的动力。强制阐释在所有领域都表现突出,甚至无处不在,道理就在于此。
(二)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认知方式的差别,为强制阐释提供可能
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一个时期里,以“科学方法大辩论”为标志,诸多哲学学派及一大批代表人物,对忽视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之间的差异,以自然科学方法进行精神科学研究的落后状态,给予强烈批判。有两个重要人物应该提起。一个是弗莱堡学派的核心人物李凯尔特,另一个是被称为现代阐释学之父的狄尔泰。李凯尔特继承其导师文德尔班的价值论哲学,将精神科学的研究重点转换为价值研究,区别于自然科学的事实研究。由此,对精神现象的认知,完全以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由独立的个体认知确定“是”与“应该”,而无真相和真理可言。所谓自然科学研究的客观性、确定性被彻底瓦解,一切判断和结论,失去可能的一致性与衡量标准。特别是在历史事实认知与价值判断上,彻底转向相对主义进而为虚无主义。同时期的狄尔泰,从生命哲学的立场,考察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差别。在他看来,精神科学必须立足于人的内在经验,必须以对生命的体验和理解为基点,展开对精神现象的认知和阐释,以此区别于用逻辑和实证方法对自然客观现象的说明。由此,狄尔泰宣称:“我们说明自然,我们理解精神”(we explain nature,we understand psychic life)。用现在的眼光看,狄尔泰如此区别的核心是什么?我们认为,在阐释学的意义上,归根到底是一个确定性问题。自然现象的研究,其结论是可重复、可验证的。个别的认知可上升为普遍真理,独立个体的经验可归化为一般经验。精神现象的研究则完全相反,其结论不可重复、不可验证,个别体验与认知不可以且不应该上升为普遍真理,独立个体的体验不可归化且不应该归化为一般体验,甚至可以认定,就不存在所谓一般性体验。一千个读者有比一千个更多的哈姆雷特,各种体验之间不可通约或不可公度。因此,对精神现象的认知绝无确定性可言。精神科学知识的非确定性由此而为铁律。这些被后现代各种主义捧到极端的提法,为强制阐释的泛化提供了借口。再看海德格尔对梵高鞋子的阐释。我们可以想象,一个阴晦不明的暗夜,他独立于梵高的作品面前,凝视着那双本无意味的鞋子,心中跳跃着同样晦暗不明的存在论念想,天空和大地、人和神,交错变幻,起伏摇曳,集中投射于作品,梵高创造的感性、生动的艺术珍品成为他抽象晦涩的哲学象征。对他而言,可重复吗?对他人而言,可通约吗?不可证实,亦不可证伪。更重要的是,无须证实,也无须证伪,海德格尔自说自话足矣。此类阐释对梵高,对他人了无意义。因此,随意而粗暴的强制,广泛成为阐释者显露和张扬本己,制造理论和意义的一般手段,只是见怪不怪而已。重要的还是确定性问题。梵高的作品意义无确定性解索,但同样的是,海德格尔的思想亦无确定性的理解可言。因为他的如此阐释充分证明,任何对象都可以成为他理论的证明,他的理论可任意贯注于任何对象。确定性的目标及其追求,被海德格尔放弃,当然,他也同时放弃了确定的自我。
(三)后现代的理论生成方式,使强制阐释大行其道
就文学理论而言,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期,其发展路径大致经过了三个历史阶段,从“作者中心”到“文本中心”再到“读者中心”。在此三个历史阶段中,分化和衍生出诸多优长明显的重要理论和学派,彼此之间相互否定和替代,各领风骚,轮番占据主导地位。但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以解构主义的兴起为标志,当代西方文论的基本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总体放弃了以作者—文本—读者为中心的追索,走上了一条理论至上道路,开启了以理论为中心的时代。其基本标志是:理论而非实践,是全部学术的出发点和生长点,理论生产理论,理论宰制实践,理论成为检验实践的标准,实践为理论作注。在文本阐释上,理论背离文本,强制决定文本意义,消解和重置文本证明理论。短短百年,西方文艺理论的中心话题多次转移变幻,从没有文学的庸俗社会学到没有文学的文学理论,为强制阐释提供了巨大空间和动力,以致无限膨胀,汇成理论生产理论、理论至高无上的汹涌潮流,左右了当代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走向。既然理论生产实践,而非实践生产理论;文本基于阐释,而非阐释基于文本,理论在实践与文本面前当然无所顾忌,理论持有者可以任意宰割实践,以理论为目的和标准,肆无忌惮地修正以至篡改文本,强制文本为理论服务。理论如何驾驭文本?如果理论立场和动机与文本整体一致,阐释自然无所谓障碍。如果理论与文本相左,甚至相背,阐释者为达及其指向性目标,只能强制阐释,如海德格尔强制阐释康德和梵高的方式。可悲的是,在实践和文本,尤其是在经典文本面前,理论总是软弱的,特别是在理论生成初期,软弱的理论总是要借助经典光大自己,恫吓他人,抵抗定见,经典因此而成为强制阐释的经常性对象,强制阐释也因此而无限壮大了自己。经典是经过历史检验的真理性认知和价值载体,具有强大的号召力和示范性意义。强制阐释绑架经典,用经典打扮和包装自己,使人真假莫辨。最为典型的是20世纪60年代勃然兴起的接受美学和读者理论,为强制阐释制造了看似合理的理论根据。其总体倾向就是,读者是文本意义的最终决定者,读者可以对文本作符合本己感受或意图的任意理解和阐释,读者独立生产文本之意义。如此,阐释主体可以无视一切规则和约束,对既定文本作无限不同的阐释与强制阐释,成为文学阐释的最高境界和普遍追求。对此,伊格尔顿曾经发出批评:“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读者对它的反应,不然批评就会陷入全面的无主状态。《荒凉山庄》就会仅仅成为读者们所拿出来的成千上万个不同的、经常相互抵触的解读,而'作品自身’却会作为某种神秘的未知数而失落。如果文学作品不是一个包含某些不定因素的确定结构,如果文学作品中的每种东西都不确定,都有赖于读者所选择的建构作品的方法,那又会发生什么呢?在什么意义上我们才能说我们是在解释'同一部’作品呢?”
(四)文学阐释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阐释相混淆,使强制阐释的普遍化愈演愈烈
区别文学阐释与其他学科的阐释,是合理约束阐释尤其是文学以外的其他学科的阐释,使其步入正当轨道的根本之点。我们必须厘清,文学不同于其他人文科学以至更多的社会科学门类。后现代理论中,文学已堕入没有文学的文学迷雾之中。但无论怎样玄妙高超,文学的独特形式,包括其表达方式与叙事策略,依然是文学所以是文学的承载之道。如果比较大类地区别两种表达或言语方式,我们认为,文学是非认知的,其价值在于制造歧义;文学的感知在体验,最终寻求的是共鸣;其他门类,包括历史和哲学是认知的,其价值在于消解歧义,其感知方式是理解,最终寻求的是共识。就文、史、哲而言,文学可以不言说真理,对现象的描述和展开是多种的文学手法,隐喻的,意象的,扭曲的,折射的,且有意识地生产歧义,迫使受众获得多重感知和体验,在各自的独特语境中,与文本、作者及读者之间产生共鸣,实现文学生产和存在的意义。历史和哲学则不同。历史要发现和言说真相,哲学要发现和言说真理。对于真相和真理的理解和阐释必须是确定的,以克服和消解歧义。否则,全无人类的理性进步与知识演进。追求和保证除文学外其他各学科认知的确定性,是一切主义都必须遵守的根本规则。包括强烈主张文本无确定意义,文本意义由阐释者独立生产和赋予的解构主义,也不接受和允许他人误读和曲解解构主义的确切意义,误读和曲解解构主义思想家本人言语和思想的确切意义。孔帕尼翁就不无讽刺地记载过:“还有那些理论家们,按捺不住地要去纠正对方对自己原意的误解,比如说德里达就曾这样回答瑟尔(Searle):'这不是我要表达的意思。’”请问,解构主义有确切的不可解构的意思吗,难道不可以任读者任意理解与建构?德里达的意思有意思吗?历史上的相对主义与虚无主义,总是将文学与历史混为一体,并将文学与审美感知和体验上升为对一切对象的认知和把握,用诗歌代替历史、哲学,用狂迷的文学与艺术体验及教化挤压理性的历史与哲学认知,将对可能无所边际的文学阐释推广到历史和哲学领域,使强制阐释成为普遍的、一般性的阐释方式,制造了当今后现代主义无法自拔的混乱与虚无的困境。此类恶习,在历史领域似乎尤甚。罗素就有“历史作为一种艺术”的著名演讲。他在坚持“历史学家不应该歪曲事实”的前提下,赞成历史叙事的“文学技巧”,虽然诸多论述经常引起他人误解,以为他主张历史就是艺术,但总的讲,他还是承认历史事实和科学的历史方法的。而其他一些历史学家却走得更远,直接鼓吹文学的方法,比如直觉、想象、移情,以诗为史,以诗说史,将本应是科学的历史阐释混淆于浪漫的文学阐释。“历史方法论和认识论的中心问题在于,客观地认识过去只能靠学者的主观经验才可能获得。”“在理论上,大多数历史学家接受唯心主义的立场,将历史学与科学严格地加以区别,强调直觉(Erlebnis)是历史学家处理历史的最终手段。”由此,主观经验、直觉、想象、移情、趣味,诸如此类文学而非历史的方法,成为历史叙事的基本方法,文学的强制阐释不可避免地成为历史的强制阐释。因此,强制阐释的一般性扩张和广大,成为人文与社会科学的普遍阐释方式,就不难理解了。但是,必须明了的是,文学的阐释目的是求得共鸣,有共鸣即可,无真假对错可言,不可证实,亦难证伪,极而言之,也无须证实与证伪,共鸣而已。历史和其他学科的研究却大为不同。历史终究是要被证实,或者是需要证实的,所谓“信史”是也。在可靠的史料和证据面前,一切想象、移情、直觉,都将灰飞烟灭。经过证实的历史,才可能是人类知识谱系中的知识性财富,世代传播下去。在历史与哲学领域,强制阐释终非正道。
在心理学意义上,强制阐释有其当然发生的理由,但绝非意味着它就是合理且不可克服的。就像谬误难以避免,但并不意味着它就是合理且不可克服的一样,更不意味着它就是真理。后现代主义的兴起,特别是相对主义与虚无主义的恶性膨胀,为强制阐释的扩张提供了机会。强制阐释的一般技艺,不仅在文学理论和批评领域盛行,而且在人文及社会科学其他学科,特别是在历史研究中,以海登·怀特为代表的历史虚无论的登场,强制阐释已经成为历史阐释及其他各学科理论生产的普遍技艺,似乎不可抵挡。但是,强制阐释无论怎样盛行,其本体论的空洞,即沦陷于形而上的空洞思辨;其方法论的谬误,即放弃对现象本身的关注;其逻辑上的混乱,即因颠覆正当认知规则而自相矛盾和自我否定,在阐释实践中屡屡碰壁。阐释是自我确证。阐释是动机阐释。但是,阐释并不因此而必须强制。阐释是理性行为。理性的阐释,应该对阐释冲动中的非理性因素有所警惕并自觉加以理性规约。正当合法的阐释,坚持对自证与动机以理性反思,不为盲目的自证与动机所驱使,坚持从确定的对象本身出发,坚持阐释学意义上的整体性追求,坚持阐释主体与现实语境及历史传统的多重多向交叉循环,少一点理论放纵,多一点田野入微,少一点心理冲动,多一点知性反思,服从事实,服从真相,服从规则约束,赋予阐释以更纯正的阐释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