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子女的老人,立遗嘱可能无效

案例:

赵叔叔是一名的孤寡老人,父母早年间已经去世,自己一生未婚。晚年的生活全靠侄子赵小在照料。侄子的细心照料,令老人大受感动。因此赵叔叔立下遗嘱,写明在自己去时候,自己遗留下的一套房屋,由侄子赵小来继承。

赵小得知此事后,一直并未在意。他认为自己是独子,爷爷只有父亲和叔叔两个孩子,自己是赵家门里唯一的继承人,叔叔的晚年生活也是一直在由自己照顾。所以日后叔叔的遗产,只能有自己来继承。

赵叔叔去世后,当赵小去办理继承时,才得知原来继承手续并非自己想的那么容易,由于自己在叔叔去世后,一直没有做接受遗赠声明,导致叔叔的遗嘱已经失去效力。现在自己想要继承叔叔的房屋,将会非常困难。

法律分析:

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法定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赠: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天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结合本案,赵小虽然是赵叔叔的亲侄子,也是赵家唯一的继承人。但其并不是赵叔叔的第一或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法律上等同与外人。老人生前订立遗嘱给他是十分有远见的,但可惜赵小疏忽大意,在老人去世后六十天内,没有做出接受遗赠声明,导致现在在法律上视为放弃继承,令本来很简单的继承,变的曲折困难,

小贴士:

对于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孝的老人来说,通常都会在自家晚辈中,选择心地善良的人来照顾自己。这对于老人的养老来说,本来是一种很好的办法。但是一定要注意,当遗嘱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时,在法律上属于遗赠,指定的继承人也就是受遗赠人,需要及时在六十天内作出接受遗赠声明。遗赠的情形通常日后法律风险比较大,在此建议大家,若继承人不为自己的子女,应咨询律师或专业机构,帮助老人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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