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劳秀斯论世界秩序
编者按:本文作者为默菲(Cornelius F. Murphy),黄涛译,林国华校,选自《经典与解释 34:格劳秀斯与国际正义》(刘小枫、陈少明主编,北京:华夏出版社,2011) 。为方便阅读,本次推送删去全部注释,有兴趣的读者可查看原书。

一

阿维农之囚

在上述情形下,帝国再也无法继续成为基督王国中的至高的国际性权力了。自罗马奥托大帝即位以来,日耳曼国王、罗马皇帝的权能集中一人之手,其他欧洲国家的统治者,不论大国抑或小国,都不再承认帝国的控制权。皇帝被弃置于一个影响力日渐收缩的领地。日耳曼成为了这块领地,在其中,皇帝还可以施展[其有限的]国际管辖权。那些用来表明帝国至高权威和欧洲民族国家间关系的紧张现在被转换为皇帝与日尔曼王公间的冲突。伴随着宗教改革,日尔曼成为宗教冲突的中心,这种冲突必将摧毁皇帝对超国家权威的无理要求。
各民族国家内部的权力统一加剧了欧洲各民族国家间的冲突,尽管仍然存在不定期的战争,但仍然有一种从共同的宗教信仰中产生统一体的情感残余。宗教改革将此种不稳定的和谐击得粉碎。除这种神学方面的意义外,宗教改革也是一场国家对教会的反叛,教会是欧洲君主们试图在其领土内树立至高权威的最后屏障。
宗教改革各派系间所产生的敌对出现在30年战争的武装冲突中。在威斯特利亚和约中(1648),战争以天主教和基督教各君主主权在各自领域内获得完全承认而结束。路德宗和加尔文宗宣称不受教皇或任何基督教高级教士的管辖,并且神圣罗马帝国也不得干涉独立国家的主权,它实际上已经被剥夺了所有重要的公共和国际权威。

对也总是能保持某种统一性,而不只是作为一个[自然]物种,而是同样作为一种为互爱和仁慈的自然法法规所要求的道德和政治统一体,就像它本来就是那样的。这一法规适用于全体,甚至适用于每个国家中的那些陌生人。
因此,尽管特定的主权国家、共和国或王国都可以将自身塑造为由自身臣民所组成的完善共同体。然而,在某种意义上,并且以与人类相关联的观点视之,这些国家同样是普遍社会中的成员。因为当这些国家孤立存在时,总不至于能够自给自足到不需任何互助、联合和往来的程度,有时是为了它们自身的更大福利和利益,在其他时候则是出于某种道德上的必要性或要求。上述事实可在现实生活中看得一清二楚。

万民法

格劳秀斯 (Hugo Grotius,1583-1645)
战时双方之间生效的是一种不成文法,即自然法、万民法和犹太—基督教的仁慈诫令。正当理性的指令表达了理性人性的道德感受,并且表明了道德邪恶抑或行动必然性的存在。格劳秀斯希望能赋予自然法原则以人类的和神界的权威。出于本能就可以发现,它们是由最优良的灵魂之间的共同契约所宣告的,并且得到了文明社会之实践的肯定。良心的共同指令构成了自然法(jus narurale)。它们由各种人为法(volitional law)形式所补充。他将这些人为法归入到“jus voluntarium”的类型中。万民法是十分重要的,它作为人类需要和意志的产物,表达了属于民族的公平与正义感,并且体现了那些不依赖于任何国家的原则。


《战争与和平法》第一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论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将自身托付给时代的良知。它重述古代智慧,将其适用于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世界的那些史无前例的情形中。在这个方面,格劳秀斯并非首创者。其他的法学家,比如金蒂利和阿亚拉都对同一领域的大多数内容进行了探讨。但格劳秀斯指出,国际关系可以总体性地且系统性地隶属于法律。他承认国家间的分离与独立,并且诉诸于那个能支配全人类意志的道德与法律原则的超级结构。借助自然法、人法与神法的综合,他得以扩展了此前那些伟大的神法学家们(jurist-theologians)的视野。就像苏亚雷兹和维多利亚那样,格劳秀斯也认为宇宙是从属于法的统治的。
然而,这并非一部学术著作,它有其说教的意图。格劳秀斯旨在触摸人类尤其是统治者的灵魂和心灵。《论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弥漫着一种对荣耀、对高贵的宗教和道德情感的仰慕之情。在此意义上它并不成功。因为,在其出版之后,宗教战争的杀戮行动仍在继续。然而,由于这种方法强调手握主权者的个体责任,因而就使这本书具有永恒的价值。格劳秀斯强烈反对将“国家理由”作为战争的动机,并且强调,最高的世俗权威也可得到正义的执行。统治者不仅应该对交由他们照管的那些臣民负责,并且其对外政策也须考虑全体人类的利益。
16、17世纪浮现出来的那些国家都是君主个人统治下的创造物。在一个动态系统中,国家政策是享有统治权之君主的策略,而那种神秘的、非个人性的和勿需承担责任的国家尚未出现,因此,国际法义务有可能直接针对君主个体。格劳秀斯所呼吁的那些统治者中的大多数在各个国家和王国中握有最高权威。这些权威后来在欧洲的领土上被分割开来,不再臣属于更高一级的政治权威。这种不再臣服的规定性为格劳秀斯所大大加强了,他反对那种为有利于神圣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普遍规则的假想,并且建议读者们摒弃但丁的狂想。
二

《利维坦》原版封面图

斯宾诺莎(Baruch de Spinoza,1632-1677)


对于这个生活着并且享有一切能在尘世中满足其条件的好东西的动物来说,社会性乃是必要的,即意愿他自己与其他如他一般的同伴们相互共处,并且规范自己对待他人的行为,以至于让他们觉得,只有保持和增加其财富、而非对其施加侵害,才是符合理性的……因此,这也是基本的自然法,即“每一个人,就其心中怀有这一自然法而言,应培养和守护一种对待他人的社会性态度,无论何种时刻,它都是和平的,而且与自然和人类的目的相符”……在此,那种社会性态度是指个体对其他任何人所具有的态度,借此个体就通过善良、和平和爱,并且因此通过相互间的义务同他人相关联(同上,第二卷,第三章,第15段)。


《自然法与国际法》中译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第一次布匿战争中的海战(BC241)

欧洲三十年战争时期的吕岑会战(1632)

签订《凡尔赛条约》现场
三


等到由若干村坊组合而为“城市”,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在这种社会团体以内,人类的生活可以获得完全的自给自足;我们也可以这样说:城邦的长成出于人类“生活”的发展,而其实际的存在却是为了“优良的生活”。早期各级社会团体都是自然地生长起来的,一切城邦既然都是这一生长过程的完成,也该是自然的产物。这又是社会团体发展的终点。无论是一个人或一匹马或一个家庭,当它生长完成以后,我们就见到了它的自然本性;每一自然事物生长的目的就在显明其本性。又事物的终点,或其极因,必然达到至善,那么,现在这个完全自足的城邦正该是至善的社会团体了。
由此可以明白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凡人由于本性或由于偶然而不归属于任何城邦的,他如果不时一个鄙夫,那就是一位超人,这种“出族、法外、失去坛火(无家无邦)的人”荷马曾卑视为自然的弃物,这种在本性上孤独的人物往往成为好战的人;他那离群的情况就恰恰像棋局中的一个闲子。

但丁(1265-1321)

巴特鲁(Batolus of Sassferrato)

苏亚雷兹(Francisco Suarez,1548–1617)
我们正在讨论中的权力并不属于人类的整个共同体,这是因为全体人类并不构成一个单一的共和国和王国。这一权力也不属于任何个人,无法想象个人能够从他人手中获得这一权力,因为没有人能够做出关于此种授权的同意,他们也不无法在自己的头上确立一个单一首领。并且,即便是以战争的名义,无论它是否正义,任何时候也不会出现一个能对整个世界拥有尘世权力的君主。历史清晰地证明了这个断言。因此,人性通常的进展路径指向如下这个结论:一个具有普世品性的延伸到全世界的立法权威并不存在,而且也从未存在过,从道德意义上讲,它也是不可能存在的。
各国间的自然状态是一个社会生活与和平的状态。这个社会也同样是一个和平且独立的社会。它在各国间确立了权利的平等,并且为他们担保彼此间的平等相待与尊重。因此万民法的一般原则就是社会性的普遍法则,它要求那些彼此交往的国家履行那些与个体自然地服从的义务相同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