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没有这样思维的会计,建议老板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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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我在顾问企业那里进行融资辅导对接,午餐时遇到浙江一家机电经销商的老总,原来这家企业也是他们的重要大客户,他带着工程师来进行设备使用的参数设置、指导和培训工作,为保证设备使用效果,他们还要对客户的相关配套设施提出调整方案。
我问他,老总亲自泡在客户公司搞这一套指导、培训、咨询工作,另收费用吗?“这是我们销售设备所附带的免费服务,也是为了让设备发挥更大的效果,提高客户满意度,因为是重要的大客户,所以亲自带队。
一家公司是不可能为另一家公司“免费服务”的,不论是多大的客户。在商言商,付出总是要回报,服务费其实已经包含在了设备销售价款之中了,老板不可能不明白这个道理,只是他不在意这个道理罢了。
按现行增值税政策,销售设备的税率是13%,提供咨询服务的税率是6%,如果不把咨询分离出来,一股脑地都按13%交税,你说是不是多缴税了呢?
一般企业签订销售合同时,就是“一口价”,比如,设备总价500万元,同时提供咨询服务。这样,在增值税上“法定的纳税义务金额”就是:500万*13%=65万(元)。如果公司按65万元交了税(当然要抵进项,抵进项也相当于交税),算不算多缴税?当然不算“多缴税”,因为纳税义务是65万,你交65万,自然没有多缴税。
但是,如果企业聪明一点,签订销售合同时把高附加值的服务签出来,比如设备总价300万元,咨询服务200万元——那位浙江老板说,没有这么高,服务相对设备来说其实并不高——技术出身的老板也这么轻视技术服务,让我觉得有些失望。
黄金有价玉无价,相对于硬件设备,服务的价值是多少,这几乎是一个可漫天要价的东西,月嫂伺候产妇一个月的收入,5000不算最低,但2万不算最高,有道理吗?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当然,不能太离谱,这需要自己把握。办税交涉能力越强、理由越充足,服务比重就可以高些,反之可以稍低些,这东西没有标准。
我们假设,把设备定价为300万元,服务定价为200万元,这样,服务的200万只按6%交税,同一笔业务少交增值税14万元。

一股脑签合同

体现服务价值签合同

总价500

13%

65

设备300

13%

39

服务200

6%

12

合计

65

51

注意,企业如何定义业务,如何签订合同,直接决定了增值税的“法定的纳税义务金额”,所以,未进行正确筹划的话,看起来没有多缴税,但实际上多缴税了。这就是多缴税的另一种隐蔽性表现,把本可以筹划、优化的机会,白白放弃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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