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处理问题
1、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处理问题
成都“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解决我的困惑。我想咨询一个关于筹建期有收入(工程施工方施工期间水电收入,我方开票销售给施工方,施工方付我方水电费(金额很小,2万块左右);业务招待费(全年10多万块)税前扣除问题?不知能否按筹建期业务招待费60%税前扣除的原则处理?
回复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8号)文件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规定,新税法中开(等)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推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5条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你们应该按以上原则处理业务招待费。
2、母公司捐赠子公司出钱的税收处理
中石油“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请教您关于公益性捐赠的一个问题,请您在百忙之中给予指教。A为母公司,B为A的全资子公司。A通过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捐捐赠合同由A母公司、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清华大学国际与地区研究院三方共同签订。
(1)A母公司对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全部捐赠资金由母公司出,捐赠发票开入母公司,做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能否享受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A母公司对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全部捐赠,资金由B全资子公司出,捐赠发票开入母公司,做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能否享受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A母公司对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全部捐赠资金由B全资子公司出,捐捐赠发票开入B公司,做为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能否享受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房老师在百忙中给予指教,不甚感激。
回复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作为一个职业财务人员应该具备起码的常识性知识,就你咨询的问题来看,你太需要业务深造,而且时不我待。
(1)母公司出资捐赠,发票名头也开给了母公司,我实在不知道这与子公司有什么瓜葛,更不无法理解你这么问,想表达什么?
(2)母公司取得了捐赠发票,从税收性质上就属于母公司的支出,应由母公司司享受公益性捐赠待遇。虽然子公司出资金,也属于垫资行为,与母公司之间属于往来借款。
(3)谁实施捐赠行为,谁就享受公益性捐赠扣除政策。与第一个问题相同,我不知道你这么问想表达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