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床住院”产生的费用不属赔偿范围(河北法制报20210709)
□ 赵志良
现实中,部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害人虽办理住院手续,但未实际住院治疗或身体已经康复,不办理出院手续,继续“挂床”治疗,事后依据不实的住院记录向侵权人索取额外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那么这部分费用应由谁承担呢?近日,吴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原告因“挂床”治疗所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2019年10月10日11时许,贾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吴桥县公安交警大队勘验认定,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同日,李某因伤入院治疗。贾某所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李某出院后,因与贾某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便将贾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对李某的住院记录真实性产生怀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在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1月22日的住院记录中,有住院用药记录,而李某的出院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其间将近90天,并无任何用药记录,最终吴桥县人民法院认定李某为“挂床住院”治疗行为, “挂床”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各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履行完毕。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获得的赔偿费用是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挂床住院”又称“假住院”,一般而言,患者不在医院住院治疗或住院三天以上没有诊疗行为就可称为“挂床住院”。“挂床住院”在民事案件中表现为,被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利用举证责任的难度,治疗行为因果关系的模糊性,妄想通过“挂床住院”获得更多的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这样的行为加重了侵权人的负担,影响司法公正。
“挂床”治疗行为,不仅人为地造成公共卫生资源的浪费,也加重了侵权人及保险公司的负担,更违背了“诚实信用”这一民商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