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发生性关系,即使女性没有反抗,也能认定为强奸罪

【案例】

张先生是某大学的教授,小美是大二的学生。小美的成绩一直不太好,张教授就主动提出帮助她补习功课,小美非常高兴地答应了。

在补习功课的过程中,张教授有意地用胳膊触碰小美的敏感部位,小美不敢得罪张教授,就没有吭声。时间久了,张教授更加得寸进尺,要求小美和他发生性关系,小美进行了拒绝。张教授提出如果小美不发生性关系,以后的考试肯定都不及格,也拿不到奖学金,更不会让她从大学毕业。

小美十分害怕,便在没有肢体反抗的情况下,和他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张教授变本加厉,又多次以学习成绩为由,多次发生性关系,最终小美忍无可忍报警。

(以上内容,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仅作普法使用。)

【解析】

张教授的行为不仅违反师德,而且涉嫌强奸罪。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强奸罪的定义,强奸罪是男性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

张教授在要求和小美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小美进行了拒绝。虽然说张教授没有采取暴力的手段,但是他利用职务之便利进行威胁,使小美忍辱屈从,不敢进行反抗,从而发生了性关系。

张教授作为一名老师,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可以决定学生的成绩和毕业等。

小美作为大学生,如果不听从张教授的话,很可能毕不了业。

所以张教授要求小美和他发生关系,是利用了职务便利进行胁迫,即使小美没有反抗,也涉嫌强奸罪。

最后强调一下,什么叫做胁迫手段。

如果某人以杀害女性家属相威胁,要求发生性关系,可以认定为胁迫。

如果某人以杀害嫌疑人自己(自杀)相威胁,要求发生性关系,就不算胁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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