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核的任务
初核的任务,就是初核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初核的任务是对具有可查性的问题线索,收集客观性证据,提出处置建议。初核的任务涉及初核的范围、取证标准、证据效力、结论等方面内容。
一
初核范围
初核范围,是指初核要针对哪些问题收集证据提出处置建议。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五条,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要列明反映的主要问题,即初核应当围绕问题线索反映的问题开展。但是不同类型的案件线索,也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一般性的单纯违纪案件而言,应当主要按照反映的问题开展核查,重点核实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快进快出、快查快结。
实践中,对于已经核实主要问题,特别是经核实情节较重的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具备立案审查调查条件的,可以根据案件进展需要适时立案审查调查,避免初核久拖不决,甚至贻误办案时机的情况发生。当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案件,需要拓展核查相关问题的,应当写入初核方案,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同时对初核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要求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处置,对于需要由原核查组进一步核实的,待依程序审批后再行取证。
二
初核的取证标准
初核的取证标准,是指对初核期间所取证据的证据要求和标准。案件在初核阶段时,往往性质不明,不能确定最终适用哪种形态,因此为防止案件最后依照第四种形态处理,但是证据形式又不符合刑事诉讼要求,影响案件进展的现象出现,就需要核查人员在案件刚开始初核的时候就注意在证据形式上与刑事诉讼的要求保持一致。
关于取证的证据标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凡报请立案的案件,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也就是需要有证据证明存在违纪、职务违法或者犯罪事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法对此并未作出具体解释,可参照相关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三
初核所取证据的证据能力
四
初核结论
实践中,有些问题待进一步明确。一是应当明确批准程序。例如,对于需要作出批评教育的案件线索,虽然案件本身情节轻微,但批评教育是组织行为,应当按程序审批。二是应当制作相应的规范性文书。初核程序是正式的纪检监察程序,其启动和结束均应制作规范性文书予以明确,这也是完善相关人员廉政档案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