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对象是否只能为特定人

案情

甲等多人在歌餐厅唱歌,因唱得难听,遭到大堂经理劝阻。甲等人遂采取踢凳子和桌子等方式寻衅滋事。邻桌乙等见状,多望了几眼。
甲方中遂冲出一人,打了乙一巴掌。乙遂起身还击,朝正在滋事者中某一人打了两拳,致该滋事者两颗大牙掉落,构成轻伤。而打乙的人和被乙打的人,不是同一个人。
问乙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浅析
正当防卫的条件是:有不法侵害,且正在进行,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具有防卫意图,没有明显造成重大损害。其中的防卫意图,结果无价值论认为不需要,行为无价值论认为需要。
本案寻衅滋事的不法侵害一直在持续,前两个构成条件都具备。问题是,乙的反击对象不是甲本人,而是其同伙,乙是否构成还能构成正当防卫呢?
由于本案系多人在寻衅滋事,乙的反击对象只要是滋事者中之一人,一般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同时指导意见还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具体到本案,甲等寻衅滋事殃及无辜,属于有过错且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乙还击且没有造成重伤后果,属于正当防卫。这里要注意,乙的对象是正在寻衅滋事者,不必对其苛求克制。
适用法律,要彰显正义,要鼓励同一切不法作斗争,正要战胜不正。这样一起案件,如果还按陈旧思维,把一群寻衅滋事的人弄成被害者,那真就把案件办错了,让人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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