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卖油获刑3年/木匠伙同公休大副等3人回船盗油...胆包天了

案例 1:某公司 YY1 轮船长孟某盗卖燃油案

20XX年 4 月17 日,某公司 YY1 轮船长孟某利用其职务之便私自将YY1 轮溢余燃料油48 吨(价值人民币12.6 万元) 盗卖给YHF888 轮,共获得赃款 6 万元。

20XX年 5 月24 日,孟某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6 日被依法逮捕。

(二)处理结果

司法机关处理:连云港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孟某有期处刑 3 年,没收非法所得 6 万元。

案例 2:AC 轮缪某盗窃船载货油案

(一)基本情况

20XX年 5 月27 日,某公司 AC 轮从舟山装载原油 33971吨抵达上海港,当晚18 时10 分靠妥外高桥炼油厂1 号泊位,22 时开始卸油作业。28 日 0 时 17 分,AC 轮当班木匠缪某伙同该轮已公休的服务员苏某、水手长戴某、大副王某上船偷盗货油。作案前,由王某到驾驶甲板将右舷的监控摄像头用 封箱带罩住以逃避视频监控。0 时 58 分,由苏某联系的小船靠妥该轮右舷,4 人带妥小船缆绳,并将小船的输油软管连接至该轮右舷 1 号出口上,同时开启阀门向小船排油。

1 时 23 分左右,该轮值班驾驶员进行巡回检查,发现了缪某等的偷盗行为,并及时制止,缪某等四人关闭阀门、拆卸输油管。1 时 35 分,小船驶离。1时 46 分,王某再到驾驶台将右舷监控摄像头的罩子拿掉并移至左侧,掩护苏某、戴某下船。1 时 51 分,王某从甲板左侧舷梯离船。

某公司接到船舶报告后,立即向上海水上公安局报案。当日 17 时,水上公安局受理此案,并于 2016 年 5 月30 日下达立案告知书;6 月 14 日水上公安局对 4 名涉案船员刑事拘留;6 月 28 日,水上公安局下达破案告知书。

(二)处理结果

司法机关处理:据上海水上公安局提供的鉴定书,偷油数量为 7.515 吨,涉案油品价值共计 17750 元人民币。因涉案金额不大,检察院不予受理,4 名涉案船员于 7月 8 日被水上公安局释放,移交企业处理。

企业内部处理:给予缪某、王某、戴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缪某、苏某、王某、戴某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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