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数字税, 数据商用量化是难点
在这个时代,随着科技的发展,所有的东西都可以数字化,数字化后就变成各种各样的数据。数字化就是对海量数据进行采样、挖掘、分析、存储和利用,涉及所有的文字、图片、声音、影像、图表等,数字化的核心价值是用数据还原过去,总结规律,描述现实和规划未来。
既然数据如此有价值,企业的数据来源又是用户,基于“用户创造价值”理念,作为公众代表,政府是否有必要像征收自然资源税一样,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此前曾表示,用户数据是平台的价值来源,不应是免费的,征收数字服务税值得深入研究。
有关“数字税”的概念,简单来说其实是国家对一国境内的跨国企业,通过海外子公司所销售的数字服务进行征收的一种税,也叫数字税,征收对象为大型互联网公司,但是数字税和目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也是不一样的,它主要是对境内因销售互联网业务而产生了有效利润进行征税。
不过,欧盟征收的数字税其实与证监会官员所称的数字税是两个概念。
欧盟数字税主要是因为以往互联网公司只需在欧洲的总部一次性缴税即可,因此不少美国互联网公司为了避税,纷纷选择到税率较低的国家去建在欧总部,引发欧盟其他国家的不满,才有了数字税的产生。而我国证监会官员所提的数字税,实际上是因为大平台数据商用日趋明显,数据交易类似于矿产交易,就产生了经济产出,那么就应该依法纳税。
实际上,数字经济所带来的市场规模日趋壮大,2019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达31.3万亿元,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数字经济成为经济增长重要力量。尤其是互联网企业,越来越普遍运用大数据来预测市场需求、进行用户行为分析、由此作为定制化产品和服务的基础。数据变得越来越值钱,各类数据的商用化频率提高,《2019中国大数据产业发展白皮书》预测,从2016-2021年,大数据产业规模增长5230亿元,5年复合增长率达23.2%。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企业之间的直接数据交易规模,还是大数据与传统产业融合所带来的间接经济产值都蔚为可观。而对于这部分数据资产的管理,也就有了“大监管”的呼声。
不过,如果向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税,其最大难点在于数据商用的量化。比如,众多互联网企业以大数据为底层技术来驱动各项业务,如何测算业务收入中大数据带来的精准转化比例?假设征收数字税,这一数据口径是由互联网企业提交给相关部门,还是相关部门采取某种方式予以核查?
其次,随着实体经济与互联网的融合,就会出现互联网企业与传统企业合作共享大数据资源的现象。那么,一旦征收数字税,是对此类大数据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征收,还是要加以区分?而如何区分,其所带来的技术难度也相当之大。
第三,由于数字经济的勃兴,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重视这一新兴产业,也加速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和数据整合。地方大数据平台可能会同时接入政府公共服务数据、互联网企业数据以及其他类型企业及机构数据,由此产生的大数据商用效益,是否也该征收数字税?
可以看出,未来大数据商用将逐步走向各类来源的数据共享、共用,单独甄别出来自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并且要根据其商用量化程度来征税,存诸多挑战。因此,未来是否会对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税,采取何种方式才能达到监管投入与产出的平衡,还有待相关部门加以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