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信用联合奖惩合作,长三角三省一市联合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
为深化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区域信用一体化工作,近日,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长三角三省一市信用、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印发《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2020年版)》。
《备忘录》明确了长三角区域联合奖惩对象以“一市三省”区域内的列入环保信用评价的排污企业和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的单位(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为主体,逐步扩大到所有排污企业,及环评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机构、第三方治理机构等环境服务机构,最终实现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全覆盖。
长三角三省一市信用和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制定统一的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企业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标准、建立数据归集共享机制、推动联合奖惩措施落地、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大环保信用典型案例宣传等方面进行合作,共同营造“失信者处处受制,守信者处处受益”的区域信用发展环境。
《备忘录》同步发布了《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企业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标准》,符合以下情形的,将被认定为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企业严重失信名单,三省一市有关部门将实施严重失信名单区域互认,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一)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其他情形。
来源 | 浙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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