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件审理工作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案件审理工作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1月24日第8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下,制度治党的重要体现,作为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遵循,对于纪检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案件审理工作作为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环节,承担着审核把关的重要职能,更应当遵循《工作规则》要求,处理好四个关系,从而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一是处理好“高”与“实”的关系。“高”是站位要高,“实”是落到实处。纪检机关是政治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是政治工作,《工作规则》第三条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因此案件审理工作必须要站位高、讲政治,我们的执纪目的是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因此审理每一起违纪案件,必须要从政治上和全局上去把握,努力提高政治站位,继而处理和解决审理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讲政治,并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而是具体和实际的。审理工作落到实处就是,一方面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审查违纪问题作为审理重点,把每一起违纪事实审清、审准;另一方面就是在审查违纪问题的同时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问题放在首位,严格审核把关,并能够从违纪事实中发现问题,准确定性,比如“拉票贿选”行为,一般认为是违反组织纪律的问题,但如果在换届期间,换届纪律就是政治纪律,就要按违反政治纪律来处理。
二是处理好“严”与“质”的关系。“严”是严格程序,“质”是确保质量。“正义先于真实,程序先于权利”,程序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工作规则》为了规范纪检机关的监督执纪工作,对于程序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比如说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审批制度,还有明确的期限要求,它体现的是纪检机关的自我监督和约束,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于审理工作而言,程序合规是基本要求,因此我们在严格审核案件审查程序的同时,更要严格自己的工作程序,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程序完成审理工作、要进行审理谈话、要经过集体研究、要按期送达、宣布等等。有这样一个案例,审理人员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审理谈话时,被审查人对于一笔受贿20万元坚持只承认15万元,后来查明是两个行贿人中的一人趁上厕所之机将20万中的5万装到了自己的包里,如果我们没有认真履行审理谈话程序,可能就会与真相失之交臂,由此可见,只有严格执行程序才能确保案件质量。
三是处理好“内”与“外”的关系。“内”是内部的监督制约,“外”是外部的协调配合。《工作规则》第五条要求“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就是要求我们各个职能部门要做到严格分工,不越位、不缺位,同时互相协调,共同做好工作。一个案件的审查处理好比一条生产线,从线索到立案再到审理,环环相扣、各司其职,对于案件审理部门而言,在做好自己工作的同时,要注重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配合,特别要加强与执纪审查部门之间的沟通,充分了解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真正落实好审核把关的职能。《工作规则》第四十条对于审理报告,要求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这些内容仅看案卷是不够的,只有与审查组充分沟通才能全面了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在试点进行,改革后,监察委员会调查的案件将直接进入司法程序,这对于审理部门也是一个考验,要注重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配合,从而确保审理的案件效果。
四是处理好“惩”与“防”的关系。“惩”是惩处,“防”是预防。惩处是手段,不是目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救人和警示教育周边的人。《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都规定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这就意味着监督执纪工作绝不是冷冰冰的,而是要带着组织的温暖,充满人文关怀地教育被审查对象。《工作规则》第三十条也规定了在纪律审查期间以同志相称,安排其学习党章党规党纪等等。案件审理同样要秉持这种人文情怀,在严格依规依纪的基础上,在对被审查人作出处分决定时该严则严,当宽则宽。记得有次去看守所送达处分决定,是一个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这个被审查人当场表示对于组织的查处是感激的,自己应当对所犯错误付出代价,同时还表示要在5年之后重新申请加入党组织。这个场景让人感触良多,依纪依规有温度地办理案件、严格地执行《工作规则》的各项要求,从被审查人的角度去讲情、讲理、讲条规,就会让被审查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地悔错认错,从而彰显执纪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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