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交第三人而买卖双方和买方与第三方约定的的标准不同时,适用哪个标准? 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货交第三人而买卖双方和买方与第三方约定的的标准不同时,适用哪个标准? 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二十四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
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Article 624 If a purchaser instructs a seller to deliver subject matter to a third party and the inspection standards between the seller and the purchaser and those between the purchaser and the third party is different, the standards between the buyer and the third party shall be applied.
本法条的规定很容易理解。
在货交第三方时,涉及到两个关系。 一个是买卖双方的关系,另一个是买方和第三方的关系。标的物的检验标准自然会有两个标准,且两个标准的规定可能出现差异。 法律规定此时适用买卖双方之间的检验标准。注意,是买卖双方之间适用此标准。第三方不得以交付标的物不符合其与买方之间的检验标准向卖方主张权利。
“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是指买卖双方之间的标准。适用此标准并不等于买受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检验标准无效,第三方依然可以向买方主张按照双方之间签订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此时,买方也不得以本法条的规定主张和“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对于买方而言,与其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的的最安全的检验标准应等于或小于其与出卖方签订的检验标准。
无论是向第三方交货,还是向第三方付款或者是第三方代付货款等均没有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还是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但在处理相互关系时,必须慎重。 如向第三方交货则必须由买方合法的书面指引,如果由此增加出卖方的成本或风险,则出卖方可拒绝或者要求增加费用。 如果货款系由第三方代付,则必须要求第三方明确说明系代买方支付货款。否则,有可能被第三方事后以不当得利追回。有单位做的好,在收到第三方代付货款时,为避免代付方日后麻烦,要求第三方再以同意的账号支付1元并注明上次支付的款项是代买方支付的云云。
出卖方虽然是向第三方交付标的物,但如果需要开具发票,出卖方还是应该且只能以买方为抬头出具发票。同理,即便是第三方代付货款,发票也依然只能开给买方。
另外,关于产品质量异议的法律规定不因收货人的改变而改变,买受人必须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