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的方式有几种?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保证的方式有几种?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Article 686 There are two guaranty patterns which is posterior guaranty and collateral guaranty.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If the patterns were not selected or can not be clarified, it shall be deemed as the posterior guaranty.
法律规定的保证方式就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没有其它方式,当事人也不能创造其它方式。
注意:
民法典对原来担保法一条最大的修改就在这里。原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债权人尤应注意这一点。因为,对于债权人而言,保证人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意义完全不同,特别是在债权的司法实现效率上完全不同。
“没有约定”很容易解释,即保证合同中根本没有说是什么保证。“约定不明”即虽然有约定,但从约定的条文文义、字面上等看不出是约定的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情况下,法律都认定保证为一般保证。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符合一般保证的规定,人民法院会认定为一般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的,或者保证人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则人民法院会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这里一个是“不能履行债务”,一个“不履行债务”,仅一字之差,性质完全不同。为商者及律师不得不慎重。
因我是仲裁员,经常会有人问这样一个问题:主合同约定仲裁,保证合同未约定仲裁,有的甚至约定了诉讼,仲裁庭对保证合同是否有管辖权。 这应该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因此,仲裁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四条专门做了规定:纠纷涉及主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的仲裁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从合同没有约定仲裁协议的,主合同的仲裁协议对从合同当事人有效。这条规定非常有问题,并没有解决约定不同的问题。就是如果主合同约定仲裁,从合同约定诉讼或者相反,那还是要分头走。
荣幸被选为FDI Moot Shenzhen仲裁员,参加了两场仲裁,有幸与来自英国、香港及上海和深圳的同行一起见证深圳国际仲裁事业的发展,也深圳体会到什么叫后生可畏,有一对真的很历害,我坚信她俩会走得很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