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把手教你操作!排污许可证证后那些事...
领取排污许可证后需要开展哪些工作
很多领取排污许可证后并不知道应该做什么,如何做。为方便排污单位知晓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开展的各项工作,现将证后管理的重点事项整理如下,供企业参考。
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首先要对排污许可证上所记载的内容与系统填报内容进行认真比对,逐一核实排污许可证所载内容与环评文件、企业现场、技术规范等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漏填、错填现象。特别提醒委托他人进行填报的排污单位,务必逐项认真核实,确保排污许可证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第六项 环境管理要求(一)自行监测”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公开端”申报内容 “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中确定的监测内容、监测因子、监测方式、监测频次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企业端”监测记录块进行公开。
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中台账记录要求的记录信息进行记录。记录形式为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监测记录信息保存不少于5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台账记录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台账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具体记录内容及记录频次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 “第六项 环境管理要求(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公开端”申报内容中的“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中查看,如下图。
台账记录模板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公开端”台账记录模块下载。填报好的电子版台账可在该模块上传。具体操作如下图。
首先,登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选择“台账记录”模块;
其次,选择对应记录信息,下记录模板,记录后点击上传台账;
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证(副本)“第六项 环境管理要求(三)执行(守法)报告”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执行报告编制格式参照对应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应要求。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编制年报和季报;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编制年报。
执行报告的编制直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公开端”执行报告模块添加年报或季报,填写相关内容,提交并公开。
季度执行报告于当季结束后15日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提交。同时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
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系统填报位置和内容,如下图。
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系统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领取限期整改通知书后需要开展哪些工作?
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环环评〔2020〕19号)规定:“排污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说明整改完成情况、达标排放情况和自行监测情况等,按程序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注意:排污单位应当在整改期满前取得排污许可证,鼓励排污单位提前完成整改并报送申请材料。排污单位提前报送申请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现排污单位未按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可以要求排污单位在申请批准的整改期限内继续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
因此,对于完成整改事项的排污单位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按照以下操作进行排污许可证的网上申领。
(1)用原申请账号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在业务办理界面点击“许可证申请”。
(2)在弹出的页面选择“整改后申请”。
(3)点击“我要整改后申请”,进入申请表填报页面。
(4)申请表填报页面首先显示的是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表,将第一行“是否要改正”选择“否”,其余基本信息由第一次申报内容代入,若有变动可进行修改后(如补办环评手续的排污单位,需把环评批复文号填入对应栏,并在“是否有环评审批文件”栏选择“是”)点击页面最下方“下一步”。
(5)点击“下一步”后,页面左边会出现全部的填报信息表(如下图所示),表格信息均由第一次申请的内容代入,排污单位根据整改内容对涉及的相关表格进行修改后依次点击“下一步”。
(6)相关附件表中,应将守法承诺书和整改报告作为必要附件上传(如下图所示)。对于补办环评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将环评批复(或登记备案材料)作为附件上传;对于因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而限期整改的排污单位还应上传整改后的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说明材料。
(7)所有填报信息表均由变为“”后,即可点击提交申请。
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未在整改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排污许可证变更、延续、遗失、损毁怎么办?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1、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2、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3、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4、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5、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6、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7、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生第三项规定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到期未延续的排污许可证视为无效,排污单位继续排污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进行处罚。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遗失声明及发布流程如下:
第一步:发布遗失声明(仅针对遗失情形)
首先,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公开端”,选择许可证补办;
其次,选择遗失声明;
再次,选择发布日期,点击发布遗失声明;
最后,填写遗失时间及遗失原因,点击发布。
第二步:提交许可证补办申请
首先,遗失声明发布后点击许可证补办;
其次,选择我要补办;
最后,选择补办类型遗失或损毁(损坏证书需要交回),填写时间及补充说明材料,并提交。
开展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以及执行报告时间以系统通过审核时间为准,非企业领取纸质版排污许可证时间,其他相关管理要求参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网址链接如下:
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outside/news_detail.jsp?pkid=17a5acc5-a148-4f08-a37a-444b14492ece&type=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