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而一方违约时,怎么处理? 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而一方违约时,怎么处理? 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Article 588 When there were both liquidated damages and down payment in the agreement and one party is in breach, the other party may choose to apply either the provisions for liquidated damages or that for the down payment.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If the down payment is insufficient to compensate for the losses caused by one party's breach of contract, the other party may request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es exceeding the down payment.
合同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责任。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一般也会既主张定金损失,又主张违约金赔偿。 这有什么问题吗? 法律规定的“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到底应该怎么理解?同时适用吗?
从法律使用的“或者”来看,守约方只能二选 一,学者将其称之为“竞合”关系。只不过在下面的补充规定中对于选择使用定金条款,而定金又不足于弥补其损失的还可主张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也以守约方总的损失为限。法律仅授权守约方主张其损失,而守约方的损失有时很难举证。这是否也是造成违约成本低的原因呢?
一方选择违约金条款时,是否还可主张适用定金条款呢?法律没有规定,因为这个问题是不需要由法律规定的,这是立法技术问题。一方主张违约责任时,即主张因一方违约而给自已造成的损失,如果违约责任的承担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自然就没有另外要求定金补偿的理由。
关于定金和违约金的规定是指合同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定金、违约金使用规则时,法律对此做出的硬性规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合并适用时,是否可以此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主张其无效呢? 我认为不可。当事人的约定只要不属于法定无效的,法院均应认定其效力,但法律规定的总的原则即弥补当事人损失是不能突破的。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是原则,即便约定可同时适用定金和违约金条款,法律也应该坚守“弥补损失”为原则。这是法律冷冰冰的温度。一方不得因违约而获利,同样,一方也不应该因另一方的违约而获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