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活'点状用地'政策,助力乡村振兴

2021年7月2日,自然资源部对温艳嫦、刘毅、吴玉莲、黄达昌、冯玉宝等五位代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第7722号建议《关于用活点状用地政策助力乡村振兴的建议》的回复。
该建议提出的完善配套政策、允许项目用地位置调整、简化审批程序等建议对我部工作有重要借鉴意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文化和旅游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十四五”期间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我部于2019年5月印发《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明确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申请。
今年1月,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在村庄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
二、关于允许项目实施时进行位置调整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关于建设项目完成用地审批后,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位置调整如何办理用地手续,现有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我部将积极开展研究,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三、关于出台相关工作指引或者操作细则
为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同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通知》专门明确,村庄建设边界外符合条件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具体用地准入条件、退出条件等由各省(区、市)制定,并可根据休闲观光等产业的业态特点和地方实际探索供地新方式;各省(区、市)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目前,我部正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部门指导督促各省(区、市)研究制订实施细则。
四、关于简化审批程序及资料
生态环境部今年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进一步精简环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少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数量10%以上,减少登记表编制数量40%以上。新修订的分类管理名录将农产品基地、经济林基地、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等类别项目纳入管理名录,其余未纳入名录的乡村振兴建设项目,可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水利部围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出台了包括承诺制、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等在内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于规模较小如征占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对于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
我部去年印发《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特定区域内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的统一调查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同时,要求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实时更新数据,方便建设单位通过互联网预查询资源分布状况,为保障建设项目科学选址,顺利实施提供便利条件。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指导督促各地尽快制定出台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政策文件,在国土空间编制中做好各类用地布局,按照“放管服”的要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为乡村振兴项目落地提供保障。
来源: 自然资源课堂
编辑:谢岛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