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学点刑诉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
每天学点刑诉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学习笔记:本条规定了办案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具体权能包括下述几点,一是要求配合的权利,办案机关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强调“有关”系对调查取证权的合理限制,即该项权利不可被无限扩大,甚至被用作非办案用途。二是直接使用的权利,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相当于直接认可行政机关搜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此处用了一个“等”字,应当并不包括本条未曾明确提及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辩解等言辞证据。三是调查取证权的限制,办案机关利用其调查取证权获取的证据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其即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四是干扰调查取证的法律责任,注意按照此处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仅包括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并不包括其他阻碍调查取证的行为。此外,强调“无论属于何方”,就说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需要受到法律追究的主体既包括提供证据者,也包括搜集证据一方。#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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