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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本文。
某A公司,系K上市公司投资,已通过“招、拍、挂”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缴付土地出让金4000万元,已建成厂房三栋及办公楼一幢,建设成本8000万。因投资公司产业重心转移,不再投资建设。A公司尚未购进生产设备,未来投资计划不明,但短期内不会重新开始建设。A公司想根据根据财税〔2019〕13号)、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减半的优惠,需要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现在的问题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的规定,A公司需要将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如果将来A公司重新开始建设并生产经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则这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的原留抵进项税额,还可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吗?有人说不可以。说这样一来,就会造成所谓“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销售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并举例说,一般纳税人时购进货物2000,进项税260,一般纳税人时销售额1000,成本800,留抵税额130。剩余1200(成本)货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这时销售货物,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200货物销售完以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允许这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的130再次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总计可抵扣进项税额260,岂不是相当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财税微波认为这种观点不正确。一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非不得抵扣项目用)是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二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其应纳税额按销售额*征收率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以前文例子来变动一下理解:一般纳税人时购进货物2000,进项税260,一般纳税人时销售额2000,成本1600,销项税额260,留抵税额0。剩余400货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金额为0。这时销售货物,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400货物销售完以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总计原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购进货物进项税额260全部抵扣。这个没有问题吧?那怎么不说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销售货物400(成本)也抵扣了进项税了?所以,财税微波觉得,这部分在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的原留抵进项税额,在纳税人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为了基层税务机关操作有所依据,税务总局应当通过适当形式明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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