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当然地全面享有继承权
百善孝为先
“生而不养、病而不治、死而不葬。”这是为社会大众所唾弃的不孝子女的做法。这种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还能够当然地享有继承权吗?真正帮扶被继承人的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在北京通州,王辉(化名)刚刚和妻子离了婚,八岁的女儿王娇跟随女方生活。离完婚没几天的他不幸遭遇了一场意外疾病,成了植物人。眼看就要陷入无人照料的境地,王辉的四位姐姐主动承担起了照顾他的重任,每天看护着卧床不起的弟弟。帮助有着180斤体重的王辉只是翻个身,就能够让姐姐们累出满头大汗。
王辉身患重病后,王家四姐妹商量着给王辉的前妻打电话,希望让孩子过来看看,尤其是逢年过节的时候,期望着王娇能给王辉带来一丝苏醒的希望。她们认为父女情分不可磨灭,孩子怎么样都该来探望一下。但前几年,王辉前妻始终没有带王娇来过。后来,长大一些的王娇耐不住姑姑们的三催四请,隔很长时间才来一趟,每次坐上十分钟就走了。看着冷心冷肺的娘俩,渐渐地,四个姑姑就放弃了让她们再来探视的想法。
四个姐妹接力照顾植物人弟弟,一晃就是十四年,可王辉最终还是没能捱过2017年的冬天,去世了。四个姐姐又为弟弟操办了后事。令人寒心的是,即便在父亲的葬礼上,王娇也没有露面。
操办完丧事,四姐妹在整理王辉的遗产遗物时发现,王辉和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当时离婚时并未处理,房产证一直放在王辉这里。
对于房子的处理问题,四姐妹电话联系了王娇,王娇并未就此事作出处理意见。
几个月后,四姐妹接到了法院的电话,竟然是王娇起诉让四姐妹归还房本,但没多久王娇就撤诉了。时隔一年,四姐妹再次被侄女起诉,这次王娇的诉求是要求四个姑姑腾房,看完起诉材料,四姐妹才发现,这套房子已经登记在王娇名下了。
原来,王娇和母亲在2018年的时候已经就房子的继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这套房子由王娇一人继承,并且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2019年,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确认王娇母女俩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很快,王娇就拿着这份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顺利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没想到,14年来尽心尽力地付出,竟然换来侄女这样的对待,而王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辛苦付出的姑姑们和卧病在床的父亲冷眼旁观,却在财产方面显得格外急切,这让王家四姐妹彻底寒了心,不再顾忌那少得可怜的血脉亲情,决心对侄女提起诉讼,期望法律给出一个公道的评判。
一边是不孝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边是14年如一日付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而且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定确认了王娇继承权益,再加上房子已经过户,怎么看怎么觉得胜诉的希望渺茫,那么法院最终作出了怎样的判决呢?
在本案中,王娇母子俩的案件性质属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适用特别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据此,可以看出案件焦点就在于四姐妹到底是不是利害关系人。作为王辉的姐妹,没有法定义务却为他付出良多,多年来对成为植物人的弟弟进行扶助;而具有法定义务却不履行的王娇却通过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启动司法确认程序,实现独自继承的目的。两相比较,可以认定为王辉的四个姐姐是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司法确认程序异议之诉,撤销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定书,重新启动遗产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已经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裁定书。而王娇依据原裁定书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亦随之撤销,双方应重新进行遗产继承。
14年来对自己的父亲不管不问,最后还要把照顾父亲的姑姑告上法庭,王娇无非就是认为自己是王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而此案判决也恰恰凸显了警示“不尽义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社会价值,这种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不能当然地享有继承权,否则不仅有悖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更是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有违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