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无罪辩护要点归纳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证据存疑,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2、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系孤证,孤证不能定案。
3、证人翻供,以前的证词存在串供,证据不足,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4、指控证据存在诸多疑点,且无其他证据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或存在矛盾。
5、指控证据材料不具有排他性,不能充分得出指控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
6、证据系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得的非法证据。
7、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8、涉案金额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一般是3万元以上。
9、合理的报酬、往来或民事行为获得的款项,不属于受贿款。
10、购房、购物、租赁的价款与市场价的差额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且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对方牟利的行为或约定,差额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
11、借款没有归还或部分没有归还,没有归还是因存在为他人牟利以外的其他原因,未归还的金额不能认定为受贿金额。
12、无法证明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13、利益获取者不是被告人的特定关系人,如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
14、并非属于挂名、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报酬的情形。
15、无法证明收受金钱的事实。如行贿者将金钱交与第三方,通过第三方行贿,被告不承认收钱的事实,只有第三方的证言的情形。或者只有行贿者一方或者被告一方的承认送钱的事实,没又无其他证据证实的情形
16、无法证明被告具有承诺、实施和实现的行为,不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要件。
17、及时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或因客观原因为及时说明或上交的“收而不收”的行为。
18、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达成共同受贿的合意,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以受贿罪论处。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