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澄注道德经述成·道经·三章
道经·三章
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
吴澄:尚谓尊崇之,贵谓宝重之,见犹示也。人之贤者,其名可尚上之,人苟尚之,则民皆欲趋其名而至于争矣。货之难得者,其利可贵上之,人苟贵之,则民皆欲求其利而至于为盗矣。盖名利可欲者也,不尚之不贵之,是不示之以可欲,使民之心不争不为盗,是不乱也。○见贤遍切。
原成:不上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不乱。
原成:于人有好恶之心,故尚之。于物有好恶之心,故贵之。于已有爱恨之情,故欲之。凡以好恶之心为导向的主观意志做为万物的唯一标准,于人则必争,于物则必贵,于已则必欲。
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
吴澄:四其字皆指民而言。虚其心谓使民不知利之可贵而无盗心也。实其腹谓民虽不贪于利,然圣人阴使之足食而充实,未尝不资夫货也。弱其志谓使民不知名之可尚而无 争心也。强其骨谓民虽不贪于名,然圣人阴使之勉力而自强,未尝不希夫贤也。○夫音扶。
原成:是以圣人之治也,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
原成:吴氏言“此四其字指民而言”,非也。“治”字是指圣人修身之治,非治民之“治”。结合上句可知,圣人修身是要去除以好恶之心为导向的主观意志。老子认为要去除主观意志,则需要做到四个其字。民争缘由尚贤,民盗缘由贵物,民乱缘由现欲。尚贤、贵物、现欲,此三者皆是人君以好恶之心为导向的主观意志体现,故圣人治之。
圣人法“道”,故四其字亦是“道”的特性而圣人法之以治已身体。凡物皆是处于不断运动之中,故曰虚其心。运动必然产生结果,故曰实其腹。凡物皆以“道”做为唯一标准,故曰弱其志。凡物皆是有差别的矛盾对立物普遍联系,故曰强其骨。
常使民无知无欲,
吴澄:谓使民皆无所知,不知名利之可欲而无欲之之心。
原成:恒使民无知无欲也。
原成:凡物皆是有差别的矛盾对立物普遍联系。治民者,非治民也,乃治上也。上有所知,则下有所智。上有所示,则下有所欲。皆由上也。吴氏云“使民皆无所知”,非也。吴氏此说“罪民”,非客观。
使夫知者不敢为也。
吴澄:谓民纵有知名利可欲者,亦不敢为争盗之事。然不敢为则犹有欲为之心,特不敢尔。
原成:使夫知者不敢。
原成:吴氏所说非是。知者,人君与百官之治也。知者示以好恶之心,下必应之以爱恨之情。
为无为,则无不治矣。
吴澄:为无为谓为争为盗者皆无为之之心,如此则天下无不治矣。
原成:弗为而已,则无不治矣。
原成:无为者,言居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也。吴氏后四段注释则是好恶之心的注释,完全违背道德经!
吴澄:此章言圣人治天下之道。而虚心、实腹、弱志、强骨,后世养生家借以为说,其说虽精,非老子本旨也。
原成:吴氏以好恶之心的“罪民”主观意志注释此章,非“道”也。此章言凡物皆是以“道”做为唯一标准,所以圣人法道,要去除以好恶之心为导向的主观意志做为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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