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打开民事诉讼的钥匙(5)
案由适用的一些实务问题。
因为最近很忙,没有时间写的太细致,只能先搭一个轮廓性的说明,待后进一步完善。
1、 庭审中发现立案庭确定的立案案由错误,能否直接变更?
答:在庭审中,经过双方陈述答辩后,审判法官发现立案案由错误,可以当庭变更案由,但需要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比如立案案由为“物权纠纷”,审理后发现为“返还原物纠纷”。
2、 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主张的事实属不同案由后的法律关系,如何办?
答:必须予以释明,向原告说明情况,要求原告校正、补充,要么变更诉讼请求,要么变更主张。如果变更诉讼请求后,还要确定答辩期相关事宜。
3、 法律辩论结束后,原告能否主张变更案由,即改变所主张的法律关系。
答:要分情况对待,考查变更后的法律关系,如果依据变更后的案由所对应的法律关系,仍然是本案原被告,主张的事实与证据均无变化,仅仅是变更法律关系上主张。如果变更后的被告范围不同,且有新证据,新事实,相当原告完全设计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原则应该不予准许。如果变更后有新事实,但仍是同一纠纷,是本案原被告,原则上可以准许。本人在这儿的答复不一定是正确,仅为个人的考虑。思考的依据在,如果原告完全更换的案件事实,依据的法律关系,其本质上相当是另一个诉,则考虑不准许,如果仅是法律关系上的理解不一样,仍然是一个诉,同一纠纷,则考虑准许。这部分需要进一步商榷。欢迎朋友们提出建议。
4、 同一事实涉及数个案由时如何办?
答:经审理后向原告释明有权利选择,进一步确定选择的结果。尊重原告的选择方向进行审理,后果原告自行承担。
5、 办案法官能否为原告选择案由?
答:原则上不可以。如果选择了,一是偏离了法官中立原则。二是判决没办法写,怎么判都有隐患。比如原告选择了雇员受害责任纠纷,法官主动选择变更为雇主责任纠纷,判决后,即使判决对原告有利,人家也可以说,判非所请。遇到这种情况,都是充分释明,尊重原告的选择。当然,也有例外的,本人承办的一案中,原告以排除妨害纠纷提起诉讼,诉请求与当庭主张都混合了排除妨害纠纷与租赁合同纠纷的内容,被告答辩认为是合同纠纷。经过反复释明,原告坚持选择排除妨害纠纷,本人径行选择了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判决,判决后双方未上诉。但这种主动选择,仅为例外情况,适用需谨慎。
6、 同一个诉,能否主张两个事实,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案由。
答:这是个很纠结的问题。本案立案庭的原则是不可以,操作上是有松动的。比如买卖合同出具欠条后,与民间借贷的借条,原告在一案中诉讼,许多时间是能立案,且能够审理的,被告并未表示异议,从实效上评价是乐观的。但是更多的情况是不可以,一事一诉。到底如何确定这个问题,仍没有确定的答复。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