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一段时间后就能自动离婚”这种误解的根源在哪?
作者:熊承星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
这个问题其实我3年前就在微博上回答过。但我最近发现,持有这种误解的人实在是不少,其误解程度及范围堪称是人们对婚姻法律最大的一个误解,甚至没有之一。(不信的网友可以自己在网上搜索一下,至今仍有很多人认为分居一段时间后可以自动离婚。类似问题网上一搜一堆,实在令人震惊!)
选自本人三年前所发微博
那为何如此多的人士会产生这种严重误解呢?其根源在哪呢?今天我再次简要回答下。
误解根源:歪解法条,把“离婚法定事由”理解成了“自动离婚条件”
原《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现在的《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确实明确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于是很多非法律专业人士就直接“望文生义”,以为分居满2年后就自动离婚了,也不用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去法院诉讼离婚,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了。这是极大的误解!
在中国,解除婚姻关系,除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外,除非对方死亡,否则婚姻关系无法解除,也没有任何其他方式可以解除。
而上面这个“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是诉讼离婚中的法定离婚事由,也就是说,当夫妻双方符合这个形式要件后,还是需要起诉离婚,只是由法院来审理,如果经审理后调解也无效的,那时才由法院来判决。换言之,即便夫妻双方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这个条件,也是法院来判离婚,我们自己没有权利决定自行解除婚姻关系。
p.s.从民法理论上讲,“离婚请求权”是一种形成权,但这种形成权与一般的形成权不太一样。夫妻一方起诉法院后,是否判离由法院决定,似乎不是当事人自己能单方决定的。但对于这种情形,如果双方具备法定离婚事由时,一方坚决不肯维持婚姻关系的,那时法院也必须判离(理论上),从这个意义上讲,就比较好理解“离婚请求权”的形成权性质。
此外,“离婚请求权”与“起诉离婚的诉讼权利”也有本质的不同,我们得注意区分。对于后者,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具备判离的法定离婚事由,任一方都有起诉的权利。
(作者:熊承星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广州黄埔法院特邀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