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起诉与反诉的证据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均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通过这一规定,可以确认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均存在一定的证据条件限制。若不能履行举证义务,则可能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一、当事人在行使诉权过程中举证,是其法律义务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当事人提起诉讼设置了法定条件。一方面规定了当事人应与诉存在相应的利害关系;另一方面则为当事人、审判机关的资格要求。
关于利害关系,应当体现为当事人在起诉时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整个诉争的法律关系明确存在。并且当事人对诉讼的纠纷存在利益上纠葛。
关于资格要求,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定的诉讼资格,法院则应当具备法定的管辖权。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以上事项,才能被认为具备起诉条件。
二、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资料
1、当事人适格的证据资料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自身情况证明,以表明自身具备相应的诉讼资格。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属于何种民事主体,是否存在不能行使诉权的情形。一般情况下,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能力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法人则需要提供明确的授权证明,足以确认诉讼行为为法人依法提起。
对于当事人自身的诉讼资格的证明要求,司法实践中一般争议不大。但于对方当事人的情况的证明审查,就存在较大争议。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后,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相应信息。对于提供被告信息的尺度,司法实践中掌握的并不一致。有的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初步证明资料,从而才能给予立案;有的法院,则要求被告信息明确到身份证号码、住址门牌号,否则不予立案;还有的法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过于宽松,立案后无法送达。
对此,最高法院早有明确意见。是否属于“明确的被告”关于在于被告是否特定化,是否可以通知其参加诉讼。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审理后才能确认,立案时不应过多考虑。而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只要可以将被告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并能够通过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通知被告参加诉讼,就应当认为符合立案条件。
2、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
原告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诉讼事实存在的证据,以证明争议客观存在,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需要明确的是,立案不同于案件审理,不过于深入案件。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一点,当事人的陈述也是民事诉讼的一种。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书,应当认定为原告提起诉讼所提供的书面证据。根据起诉书,可以确认争议的存在,就可以直接立案。在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立案中,这种情况非常普遍。
3、关于法院管辖与受理的证据
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民诉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具备明显的管辖依据的纠纷,一般并不要求原告特别提供证据。例如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受理的案件,确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即可。
但对于纠纷与法院间联系不明确的案件,则需要进行特别的举证。以证明法院对于相关民事纠纷立案具备法律依据。这一点在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非常重要。
4、反诉证据要求基本与起诉证据要求相同
被告提起反诉的证据要求,基本与对原告起诉的证据要求一致。但对本诉已经提供过的内容,比如管辖,比如当事人资格等等,不必再重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