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发布2016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 融资租赁合同类案件保持上升态势

文 / 毛彧之

来源: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7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发布的《2016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显示,上海市融资租赁合同类纠纷案件数量和标的金额在2016年保持了上升的态势,但上升幅度较2015年大幅缩小。

行业规模扩张和违约率上升

租赁合同类案件数量增加

2016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94,496件,同比上升6.70%。其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975件,同比上升7.79%,增幅较2015年有所回落。

自2010年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就呈现出了逐年上升的趋势,2016年的案件数量已达2010年的18倍。而伴随着近年来融资租赁案件数量的增长,融资租赁案件的标的金额也维持了逐年增长的态势。2016年,上海法院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金额为51.73亿元,同比增长14.88%,增长幅度较2015年也有所放缓。

据上海高院分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快速增长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上海市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和业务量的大幅增长带动了案件数量的增长,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上海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共2011家,而在2015年中期,上海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仅为不到1000家,行业规模快速膨胀;二是近年来商业银行对信贷风险控制逐渐加强,致使一部分履约能力不足的企业转向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融资,进而导致融资租赁行业违约率的提升。

租赁企业经营规范、风险控制、合同约定尚待改善

上海高院2016年发送的司法建议指出,目前融资租赁企业在经营行为规范性方面存在对合同管理较为随意、租金收取比较混乱的问题;在风险防范方面存在对承租人资质审核把关不够严格,对租赁物管控存在疏漏,致使合法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在合同条款合理性方面存在格式合同中对租赁物的价值确定方法未作约定,致使发生纠纷时租赁物价值难以确定的问题。

上海高院预计,伴随着融资租赁行业规模的持续增长,2017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可能会有进一步上升。

基于上述情况,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上海高院进一步提出了与融资租赁企业密切相关的以下几点建议:一是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各项风险内控机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企业公章、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等风险点要提高审核标准;二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租赁物的特定化,加强对租赁物的管控,明确租赁物所属,以防止租赁物转卖、灭失;三是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与培训,提高合规意识;四是改进和完善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对专业化名词做好解释并做充足的风险提示。

上海高院还提出了进一步整合调解平台资源,将仲裁机构纳入到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体系中来,充分发挥仲裁程序的效率优势。

而在上周召开的“2017年融资租赁创新与发展高峰论坛”上,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上海法律界人士也提出了目前司法审议耗时较长、送达较慢,融资租赁企业若在租赁合同中能详细约定租赁物贬损价值,在出现纠纷时能提请仲裁,会有助于及时解决纠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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