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何种条件才能将商标名称的商品视为通用名称?

商品通用名称指的是不需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一种产品名称。这几年商品通用名称之所以引起关注较高,主要是由于商品通用名称与商标名称的界定问题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而司法实践中,被告被诉侵权时也往往以商品通用名称为由对抗商标权利人的侵权之诉。那么一个商品的名称名称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视为商品通用名称呢?

下面我们结合商标法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阐述。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关于商品通用标准的相关规定,解析如下:

一、依据法律规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依据法律规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可以作为商品通用名称。这一点在实务中已经不存在争议。对于被诉侵权人而言,如果能在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找到相应的关于该名称的概念,那么往往可以作为免责依据。生产经营者要注意,企业标准并不在上述范围之列。此外,对农作物的品种名称的直接套用,也不能作为可以将其作为商品通用名称的理由。

二、专业工具书、辞典

专业工具书和辞典都属于为社会公众解读日常概念的指南性作品。该类作品中如果将其收入,则可以视为该产品具有商品通用名称的条件。

三、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

关于此项条件,缺少统一的规定。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表述具有兜底性,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审判法官运用生活经验法则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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