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中的常见问题

执行异议中的常见问题

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 丁伟

PART ONE

自己的权益在法院执行案件中受到损害,如何救济?

1、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

2、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申请检察院进行执行监督。

4、申请国家赔偿。

5、投诉。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PART TWO

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是否有期限要求?

执行异议一般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PART THREE

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必须以提出异议为前提?

必须先申请执行异议,对于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PART FOUR

申请执行异议后,什么情况下应当复议,什么情况下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对于因程序上的问题,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异议的,进行复议。对于因实体问题,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的,进行起诉。一般在裁定书的结尾,会告知申请人下一步的申诉途径。

PART FIVE

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标的物,应该按什么顺序执行?

在各债权人均无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五十五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五十六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五次会议)纪要--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受偿权(即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的,按照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采取控制性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的先后顺序受偿。

PART SIX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能否强制执行?

在特定情况下,唯一住房也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PART SEVEN

夫妻一方被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被拍卖,另一方如何救济?

可以先析产,将共同财产中应属于自己的份额进行明确。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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