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

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唇枪舌战就是辩论,但一定要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与案件事实和相互之间争议的问题无关的也没必要在法庭上讲,浪费司法资源不说,法官就差让你滚出去了。

辩论肯定要有主体、内容、形式,这也就是辩论原则的内容。

1、主体就是说由谁来辩论,谁具有辩论的资格。我们有时候看电视里面双方律师争论不休,那你说律师是辩论主体吗?

不是!只有当事人才能享有辩论权。那你说了,只有我有权利,那律师不是也在辩论吗?实际上律师是以你的名义在辩论,而不是为他自己辩论。所以可以推理,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证人等等都无权行使辩论权,他们只是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辩论,并不意味着代理人本身享有辩论权。很容易就可以知道,如果没有当事人,这些人还辩论个啥呢?所以,权利不属于他们。

2、既然要辩论,那都辩论些什么呢?很显然要有事实,要有证据,要有诉讼中的事实归谁管,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那我们可以理解为内容包括实体问题(可以根据实体法来判断是否违约,是否违法)、程序问题(如何来解决实体问题)和证据问题。

3、主体有了,要辩论的内容也有了,接下来就是要通过什么形式来辩论。唇枪舌剑那是口头辩论(言词辩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是最集中最全面的辩论,也是辩论原则最重要的体现),写在纸上的那肯定是书面形式。而书面辩论一般表现为相关的诉讼文书,如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和答辩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代理意见等。可以在开庭审理阶段之前和之后进行。为什么不能在审理中进行呢?你想,如果是起诉状在审理中才提交,那审理怎么来的,没起诉就审理是不是不合理?而且审理中当事人都面对面了,还要用书面文件传来传去是不是显得很诡异?像考场上传纸条一样。而且也浪费时间,张三李四不急,法官也急了。

那你说辩论原则非讼程序中适用吗?答案是不适用,因为非讼程序中没有对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也就是没有吵架的对象,跟谁辩论去呢?

举例:张三和李四侵权纠纷案,法院没开庭审理就做出了判决,你说违反了什么原则或者制度?

a. 有人说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规则,肯定不对,他俩都诉讼到法院了,都有诉讼权

b. 有人说违反了辩论原则,对,法院都不审理就判决,剥夺了当事人进行口头辩论的机会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