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这些人是没有权利分配的……
家住江苏某县的五保老人李某膝下无子女,长期由当地养老院照顾,2015年因交通事故去世后,养老院与李某的亲兄妹一纸诉状将肇事方与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李某去世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养老院认为李某长期以来由养老院照顾其生活起居,并在经济上对李某的生活起居支出了相关的费用,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而李某的兄弟姐妹没有对李某履行相关的扶养义务,故不应当获得相应赔偿。
“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问题争论不休,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中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直认定为遗产。
在笔者从裁判文书网查询的公开案例中,法院也均未将死亡赔偿金列入遗产范围,但法院总体认为死亡赔偿金虽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遗产考虑各继承人与死者共同生活及经济依赖关系予以分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申222号再审民事判决书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的死亡对近亲属所支付的物质性赔偿,与死者生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经济上有依赖关系的近亲属才能成为赔偿权利人,其分配原则应当充分考虑赔偿权利人与死者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而不能适用遗产分配原则或者由全体赔偿权利人平均分享。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审二民申字第14号再审民事判决书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原则应当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并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可给予适当照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申字第122号再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关于8万元赔偿款是否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的问题。该款项系罗某丙死后肇事车驾驶员袁丽琼赔偿给罗某甲、赵某某的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对于死亡赔偿金应否作为遗产分割的问题,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也操作不一。鉴于罗某丙父母年事已高,经济来源不足,生活需要照料,且老年丧子悲痛之心需要抚慰,原审法院将8万元补偿款判定归罗某丙父母特有,实属合情合理。
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1辑[总第45辑]指导案例——“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应归谁所有”中,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为: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属于公益事业的乡敬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得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
因此,上述报道一的养老院照顾李某只是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国家制定的福利制度,其付出并不应要求相应的回报。从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立法本意上看,该项损失的赔偿应由死者的近亲属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