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新民事案由规定的适用之合同、准合同(九)
关于最新民事案由规定的适用之合同、准合同(九)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也可以基于当事人间的法律行为而产生。
案例研究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4日,某家居精品店(以下简称某精品店)成立,注册地址为A市B区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负责代理精品宅配,经营者为兰某,2018年10月17日兰某与唐某签订店铺转让协议,第一条约定,兰某将精品宅配店铺转让给唐某使用,建筑面积270平方米。第四条约定,因兰某无力经营精品宅配及偿还厂家货款,兰某愿意放弃A市精品宅配的代理权,唐某以偿还拖欠客户货品及厂家货款形式,接收精品宅配店及A市代理权。第六条约定,该店铺自法人更名日期起,所有的客户债权、债务均由唐某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唐某负责。如未更名时发生精品宅配总部调查及商场封店导致唐某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唐某不再承担债权、债务。2018年11月1日B区万达公司(甲方)与兰某(乙方)、唐某(丙方)签订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载明:鉴于甲乙双方于2017年8月31日共同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A市的B区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2F层部分区域出租给乙方。第三条约定,乙、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自行办理租赁场所的交接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有)。丙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场所内的经营品牌,乙方在租赁场所内经营期间的遗留问题,包括作为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欠费及与产品销售有关的质量、交付、维修、更换等任何纠纷、争议及顾客投诉、索赔、政府部门处罚等全部由丙方负责妥善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如有)。A精品店于2018年11月11日注销,2018年11月19日美丽精品家具店成立,注册地为A市B区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商铺为个人经营,唐某经营的店铺负责代理精品宅配。
2017年11月11日王某到A精品店处订购家具,并以刷卡方式付款30,000元,该款汇入到A精品店的账户内,店内设计师刘某向王某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家具款30,000元,该收据盖有“精品宅配A市华业店”字样的公章。2020年8月14日刘某以A市精品宅配经手人的名义与王某补签产品订货合同,载明A市精品宅配接受王某的订购,订购厨房产品一套,产品总价格为30,000元,王某通过消协与唐某沟通,唐某以未收到钱为由拒绝履行义务,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1.美丽家居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王某返还货款30,000元;2.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美丽精品家具店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王某向兰某经营的A精品店支付了家具款,构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兰某与B万达公司、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兰某与唐某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上述两份协议的约定,兰某将其在A市B区万达广场精品宅配店铺所有的债权债务均转移给唐某,唐某在接收店铺后以美丽家居店的名义进行经营,债权债务受让的民事主体为美丽家居店,且在本案中王某明确要求美丽家居店承担合同义务,故本案构成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故王某有权要求美丽家居店承担合同义务,因美丽家居经营者唐某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且王某要求退还货款,故美丽精品店应向王某返还30,000元。唐某个人经营美丽精品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故无需再另行判决唐某对美丽精品店的债务承担责任。关于王某请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在王某与A精品店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时,未就违约金事项进行约定,虽然事后刘某以A万达尚宅配经手人的身份与王某补签产品订货合同,但该合同未得到兰某或唐某的追认,故王某不能依此要求美丽精品店承担违约责任。王某请求B万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主张,本案系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而发生的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向柜台出租者索赔的有关规定,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6条;
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并非是因原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所以就不能依照原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故最新民事案由规定将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作为一个独立的案由。应当说明的是,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区分当事人间发生争议的到底是哪一个法律关系,究竟是出于哪个合同义务导致争议产生。如果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生效后,因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即应按原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如果是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则就应当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确定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