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咨询费支出注意防范哪些纳税风险
作者:杨中英
咨询费,指委托人就相关事项从咨询人员或公司获得意见或建议而支付的报酬。如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而支付咨询费,向税务师咨询相关税务问题而支付咨询费,向保险经纪人咨询相关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问题而支付咨询费等。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医师、药师、化工师、教师、管理师、营销策划师、广告策划师、ISO咨询师、保险经纪人等,以及向虽没有国家认可的相关职称,但可以提供相关信息的人员支付的信息费亦可以列入咨询费支出。
咨询费一般按合同规定,或以咨询问题产生的收益来定价,可列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但是在实务中,咨询费支出被滥用的问题,已经成为虚开发票高危项目之一。
案例
某市税务局在发票协查中查到受票方从新疆一公司取得总计为400万元咨询费的普通发票数张,已经入账并记入管理费用的咨询费中。
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咨询费4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0万元
税务局询问该受票方企业负责人,400万元咨询费,咨询的是什么问题?企业负责人答非所问、闪烁其词。
后经税务局检查:该公司采用假发票入账、伪造银行转账流水等方式,虚构与新疆企业的咨询服务业务,虚列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做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倍罚款共计20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近年来,一些法院判例中,出现了不少通过咨询费,虚开发票的案例,主要包括:
1、通过开具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技术咨询费,套现企业资金存入个人账户,作为公司账外资金;
2、虚构咨询事宜,虚开多份咨询费项目发票,开票单位收到受票方款项扣除10%左右费用后,再将资金汇入指定个人账户中;
3、在财务账目中编造咨询费,将其包装成合理经济业务项目支出;
4、在接受贷款服务时,以咨询费名义向贷款方支付分解的利息支出等。
以上各种手段虚开、虚列咨询费,都会严重影响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票虚开,在真发票假业务情况下,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询平台查验发票真伪时,一般无法发现虚开的问题。由于目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上升的趋势,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取得这类发票,一定要在开具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局网站查询资金流向是否真实。
为了更好规避由咨询费带来的纳税风险,企业在取得咨询费发票时,首先应查询开具发票单位纳税状态是否为“非正常”。如果是“非正常”状态,该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更不要支付款项。这种情况的出现,通常是暴力虚开的明显特征,开票方一般是在设立公司2、3个月内走逃,给企业带来很大风险。
其次,建议企业要求咨询服务单位提交专业资质、人员专业能力及简介等证明资料;同时要关注咨询事项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相关性;双方单位联系人、电话等信息也需要保留。
最后,企业要将咨询事项、签订的合同、完成项目计划、时间、人员安排,支付款项方式、成果体现方式(如方案、报告等资料)的存放地点和保管人,以及后续针对咨询事项的实施、调整、效果等情况资料,进行统一收集保管和存档。
企业财务人员在核查咨询费支出时,将上面所述相关资料核对并留存,对该交易事项综合分析和研判后,有充分的事实证明属于真实交易,可处理该份发票的入账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