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调整专题分析(一):药品负面清单!
《意见稿》将调出目录分为直接调出和可以调出两种层次。直接调出的药品目录中,有6种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被有关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被有关部门、机构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今天,笔者尝试分析一下,到底什么样的品种算是列入负面清单。如有挂一漏万,万望指导。
一、什么是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制度是政府进行市场准入管理的一种模式,政府通过市场准入管理实现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时的规制,其理论依据是为了避免或减少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可能导致的风险而进行干预,同时这种干预还要降低"政府失灵"的概率。我国将负面清单这一概念、思想和适用范围进行了引申和扩充,新《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后,部分省、市药监管理部门首次将负面清单应用到药品生产质量安全领域,切实维护公众用药安全。
二、目前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有哪些负面清单?
1、国家及省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
2019年7月1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包括神经节苷脂等20种药品的使用将被重点监控,且《目录》将动态调整。
除此之外,省市地方,近年来,也陆续公布了相关地方版重点监控目录,如下。
2、药品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分级惩戒
国家医保局就《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征求意见。《意见》要求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守信承诺制度;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主动申报;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息校验;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用评价;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分级惩戒;以及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等6项制度。其中,医药企业失信情况分为四个等次。
综合信息显示,医药企业一旦有招标弄虚作价、价格垄断、低价扰乱市场、商业贿赂等行为,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治。这些标准的建立,意味着药企在招采及营销过程中,需更加严格审视及规范自身行为,否则列入失信,将有可能失去招采资格。
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安全负面清单
5月6日,安徽省药监局公开征求《安徽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安全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共计三十条。安徽一向作为医改风向标,出台的相关政策往往被业内借鉴,此次安徽出台的相关文件,从市场准入的角度,格外值得关注与留意。
4、流通领域两票制负面清单
2017年8月1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17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重庆市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执行“两票制”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列举了药品生产流通中的六种行为被列入“两票制”负面清单。这六种行为包括:
5、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治疗效果,减少不良反应,使患者得到更加安全、有效的治疗,2014年起,安徽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300号)有关要求,就加强安徽省医疗机构静脉输液管理下发了相关通知。此后,各地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下发了相关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