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温馨提示之十四:货物贸易外汇政策要点通俗解读系列(二):“企业报告”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为更好地服务地方实体经济,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致力于政策宣讲,先后举办二十几场政策宣讲会,为更好地指导企业开展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特推出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操作温馨提示系列材料。本期推出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要点通俗解读系列(二):“企业报告”。
一、企业报告的定义:
企业报告是指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或到外汇局现场对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存在较大差额、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及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可能导致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进行报告的制度。可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三)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四)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五)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对于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付款业务中发生的其他特殊交易,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
(一) 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二)根据汇发【2019】28号文精神,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五、线上办理企业报告操作流程(以延期收款报告为例)1.使用操作员账号登录国家外汇局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使用前根据登陆页面常用下载中的“数字外管平台用户手册”设置浏览器)。
注:用户代码和密码为通过ba账号设置的操作员账号密码,非ba账号密码。
2. 登录数字外管平台后,点击【数据申报】-【货物贸易】。
3. 点击【延期收款报告新增】,可通过出口起始和截止日期查询对应报关申报数据,选中后点击【新增】按钮。
4. 在弹出的对话框点击新增录入预计日期和金额,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
5.系统提供新增报告业务批量导入功能,点击右下角的【批量导入】按钮,在弹出对话框中,企业下载系统提供的模板,按要求填写相应要素,保存文件后,点击【浏览】按钮,选中模板后,点击【文件上传】即可。
6、如需要修改延期收款报告,可以根据业务办理时间差异选择【延期收款报告修改】或【延期收款报告调整】功能进行修改,操作流程与新增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7、在弹出的延期收款报告修改对话框中,录入新的预计时间和金额后,然后选择此前录入的数据,将其删除,重新点击【提交】即可完成修改。
温馨提示: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相关政策法规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safe.gov.cn)一“政策法规”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栏目中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