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申报100问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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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外汇局的申报原则是“涉外收入看来源、境外汇款看用途”。那对于境内居民个人来说,如果收到境外亲属的汇款,是否可以申报为外“捐赠”或者“生活费”呢?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则上涉外收款的交易代码按照资金来源申报,涉外付款是按照资金用途申报;但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入/支付款项来说,特别是涉外收入,则要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而非境内居民的资金来源)进行申报。也就是说,境内居民个人收到境外亲属汇来的款项,应该按照其境外亲属汇来的这笔钱的来源进行申报,如雇员汇款等。
27、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购得商品住宅一套,并定期向物业公司转账缴纳物业管理费,即非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向境内机构付款。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需要做收支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く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对申报主体和申报范围的规定,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据此,物业公司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8、单位信用卡在境外使用,由单位购汇还款,需要做国际收支申报吗,是否需要境外消费凭证?
答:购汇是不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
29、境内企业委托境外某企业代其办理出口海运事项,并按照海运代理协议支付海运费。因运输途中损坏了境外企业为出口货物准备的托盘包装物,境内外企业经协商同意由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按价赔偿。请问此款项应按照什么申报?是应申报在“122990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损毁物)”项下还是“222019其他海运服务(赔偿费)支付”项下?
答:与非寿险保险及与保险无关的賠偿,应申报在“424000二次收人(经常转移)一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交易附言可为“包装物损坏賠款”。
30、对于涉外收入交易对方国别的申报,是应该按照报文上显示的来款国家进行申报吗?
答:不完全是。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笔涉外收付款原则上应该按照交易对方的常驻国家或地区进行申报。但是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如果交易双方是境内居民和境外居民,国别应该为境外居民的境外账户开户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二是如果是境内非居民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那么国别要填写为境内这个非居民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
《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关于国别申报的要求如下:
(1)若收款人为境内居民,汇款人为境外机构,则按照汇款人注册地的国别进行申报;
(2)若收款人为境内居民,汇款人为境外个人,则按照汇款人在境外账户开户行所在地的国别进行申报;
(3)若收款人为境内非居民,收到了一笔境外汇款,则按照境内非居民的国别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