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外币业务360问》跨境担保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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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境内企业可以为境外关联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吗?
答:可以。
12.对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向境内机构支付货款,是否符合外汇管理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的规定?
答:可以。
13.境内企业为境外两家关联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跨境担保,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内保外贷业务?
答:上述行为属于内保外贷业务范围。
14.境内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第一,书面申请。主要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第二,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章。第三,外汇局根据《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15.境内担保人与境外债务人、债权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能否对该笔内保外贷业务申请补登记?
答:若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16.当内保外贷发生履约时,境内担保人需到外汇局办理哪些手续?
答:当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时,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成为对外债权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对外债权人为银行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对外债权相关信息:债权人为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的,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与对外债权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一旦发生履约,银行首先动用自身的资金对外赔付,而不得马上使用企业的反担保资金。如果需要使用企业的保证金进行购汇归还银行赔款的,则需经过外汇局备案。
17.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且担保人分属不同地区,是否需要每个担保人到各自所属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
答:否。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在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其他担保人。
18.境内担保人A公司于2014年办理内保外贷登记,2015年发生担保履约3000万美元。近期境外债务人B公司安排偿还A公司履约金等值3000万美元的欧元,A公司是否可以收取与原担保履约币种不一致的还款资金?
答:可以。担保人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清收的资金,其币种与原担保履约币种不一致的,担保人可自行代债务人(或反担保人)办理相关汇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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