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小课堂】饮食业油烟监测采样位置与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采样位置的异同(2021.10.20补...
今天对关于饮食业油烟采样位置要求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们都知道,油烟采样是和颗粒物采样一样的“等速采样”原理,即“气体进入采样嘴的速度应与采样点的烟气速度相等,其相对误差应在10%以内”,采样要求也是大致一致,但是这两者的采样位置还是有一些区别。
关于油烟的分析方法标准,目前《固定污染源废气油烟和油雾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1077-2019)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附录A的分析方法均适用。而监测采样环节的要求需要按照GB18483-2001、HJ/T 397-2007和HJ/T 16157-1996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GB18483-2001中油烟采样位置的规定:
“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GB18483-2001
而《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中颗粒物采样位置的规定:
“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最好在5m/s以上。”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上3下6”。 HJ/T 397-2007
对比以上两个标准规范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两者相同的地方有: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以及当量直径的计算。不过也有一个明显的不同,那就是油烟采样位置相对于颗粒物要适当放宽一些,为“上3下1.5”,只有颗粒物采样位置要求距离的一半。同时HJ/T 397-2007中还有规定:
“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并应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和采样频次。” HJ/T 397-2007
按照此规定的要求,颗粒物采样位置距离最少要有1.5倍管径。这一点就和油烟采样位置很接近。环境监测现场采样人员一定要重点检查。如果达不到这个要求的话,需要和业主沟通,让其改造后再重新进行监测。
除此之外,“只测一个点”的情况对于截面积的要求也有所区别:
GB18483-2001中规定: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m2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1996有关规定执行。” GB18483-2001
HJ/T 397-2007和GB/T16157-1996中规定:
对于圆形烟道:
“对直径小于 0.3m、流速分布比较均匀、对称并符合 5.1.2 要求(注:即上面所说的“上3下6”)的小烟道,可取烟道中心作为测点。” HJ/T 397-2007
对于矩形烟道:
“烟道断面面积小于 0.1m2,流速分布比较均匀、对称并符合 5.1.2 要求的,可取断面中心作为测点。” HJ/T 397-2007
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放口采样位置不规范而被处罚的例子也时有报道,所以作为一名专业的环境监测人员,出现监测位置不规范的情况时要以一种专业负责态度向业主讲解清楚,不能在现场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继续监测,因为这样是不负责任的,同时监测报告也是无效的。
下面是一张油烟监测规范采样位置的示意图供大家参考,图例中标出的管径倍数乘以2,就是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监测规范采样位置的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