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六个步骤

作者:刘冲伟 律师

根据《民法典》、《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笔者将南京市住宅小区首次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步骤进行归纳、梳理成六步,以便于业主参考。

第一步: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第二步: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三人的单数。筹备组可以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成员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步: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需筹备的事项: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其中议事规则草案中可以约定是否设立业主代表、业主监事会,拟订业主小组划分方案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案、表决议案;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第四步: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选举业主委员会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第五步: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六步:业主委员会在依法向街道办事处备案后,向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备案证书,用于开设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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