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特许经营)”合同审查应注意的几个要点
网友对“加盟”二字肯定不陌生,它经常以弹窗广告的形式强势霸屏。很多人选择加盟某品牌,以获得更多“流量”或技术支持。然而,开放加盟的企业鱼龙混杂,加盟引起的纠纷也随处可见。不足一个月的时间,我们办理了两个案子,均是加盟引起的纠纷。借此契机,我们对“加盟”的法律风险作简要梳理,希望能帮助更多网友“避坑”。
什么是加盟?
企业将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并收取一定费用,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加盟”,也就是法律中的“特许经营”。
什么企业可以开放加盟?
除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可以为加盟方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外,还有两个硬性的指标:第一,只有企业可以开放加盟,个人和其他单位均无此资格;第二,企业必须拥有至少2个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
签订加盟合同时,加盟商应注意审查对方哪些资质?
(1)对方是否有至少2个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
(2)对方是否已做特许经营备案?若对方是首次开放加盟,则首次签订加盟合同之日起15日内,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对方是否拥有加盟合同所列的商标、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的所有权?
(4)对方的资质情况。例如,若要加盟餐饮店,一般被加盟方会要求加盟方从自己公司购买食品等原材料,此时若被加盟方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会有很大风险。
签订加盟合同后反悔了怎么办?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就是加盟中的“冷静期”,该规定有利于保护加盟方的利益,但是被加盟人一般不会在合同中主动加入对自己如此不利的条款。所以,加盟方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没有关于“冷静期”的约定。
关于“冷静期”的时长,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实务中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因此,若签订加盟合同后反悔,应当尽快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要求,越早通知,能追回的“加盟费”越多。(本文来源:商文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