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深圳税务,到底哪个错了?

10月1日开始有个关于租房租赁的新政策开始执行。

这个政策主要就是支持住房租赁企业的。

什么是租房租赁企业,文件也有明确表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所以这个政策和大部分企业没有关系,那到底如何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呢?

如图:

为什么叫支持呢?因为以前是没有这么优惠的。
国家税务总局2016 年 第 16 号公告规定的,企业出租不动产,不分住房还是非住房,不分承租方性质,就是要么5%,要么9%。
现在对企业中的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可以以5%减按1.5%,自然是一种也优惠。
关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的新政如何开票,如何计算销售额?
二哥的意见是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5%)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1.5%)×1.5%
而开票是直接开具1.5%税率的发票。
依据其实就是国家税务总局12366的减费降费宣传。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减税降费政策即问即答第三期的第10问。
但是当时我把这个观点及为什么这样开票和申报发文后,有一些朋友就留言说开票和深圳税务的发票图片不一样,对此存在疑惑?
我当时的文章:租房新政策的销售额为什么除以1.5%算,而不是除以5%算
我翻了翻深圳税务局的公众号文章,果然如读者留言所说。
深圳税务给的指引是选择减按征收,然后发票票面展示的结果如上图。
从上图发票中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深圳税务的发票开具指引,发票税额的算法是按照下面方式计算才能得出的。
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10000/(1+5%)×1.5%=142.86
那么这就和我文章写的开票和计算销售额的结果不一样,所以读者就留言提出了质疑。
那究竟是我错了?还是深圳税务的开票指引错了?
我个人还是坚持我的观点,原因有二。
1、这个如何计算销售额、如何开票国家税务总局是有口径答疑的,虽然不是以规范性文件出台,但是终究答疑是说清楚了的。
2、开票这块其实开票系统的升级功能描述也说得很清楚。
从开票系统升级说明,我们可以看出升级后的系统对于租房这块有两种开票方式。
1、住房租赁企业减征增值税政策,非个体工商户和非自然人可使用1.5%开具
2、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按5%减按1.5%”优惠政策
前者使用的普通开票模式,直接按1.5%征收率开具发票,后者是减按开票模式,深圳税务给的例子我觉得应该是以前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出租住房的开票方法,不是最新的住房租赁企业开具1.5%的方法。
为了验证这一方法,我让住房租赁企业读者专门登录系统操作了一下。
如果是住房租赁企业开具1.5%的发票,应选择普通开具模式,直接选择1.5%的税率,这种开票模式下。
税额=含税销售额÷(1+1.5%)×1.5%
发票开出来,票面税率栏是1.5%显示。
而如果选择减按1.5%开票
结果自然是不一样的,如图:
这个时候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发票票面显示税率栏是***,因为这个时候,发票金额和税额没有比例关系,只能显示***。
如图:
所以,我觉得深圳税务展示的发票指引是适用于以前的个人出租住房5%减按1.5%的开票方法。
并不是最新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开票,后者其实直接开1.5%的发票就行了。
不知道大家觉得是我错了?还是深圳税务公众号发布的指引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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