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员工办离职 法院判公司赔员工64万!

杨思燕于2011年3月入职成都某银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2月28日止。

劳动合同约定杨思燕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可以解除本合同;

杨思燕在银行工作的第六个年,即2017年初,出于各种原因考虑,杨思燕决定跳槽。杨思燕打算新入职的公司向其承诺,杨思燕到公司专职董事的职务,工资税前是每月8万元。这家公司邀请杨思燕在3月22日到公司入职报到。

新东家确定好以后,2017年2月15日,杨思燕向银行提交《离职申请审批表》,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

银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于两天以后在离职申请审批表上签字。

2017年2月27日,银行发布《职务任免的通知》,免去杨思燕职务。

2017年3月9日,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关于对杨思燕等人失职失责造成巨额不良贷款问题立案审查的通报》,对杨思燕等人失职失责造成巨额不良贷款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决定对杨思燕等人的失职失责问题立案调查。

杨思燕于2017年3月21日将其保管的保险柜备用密码钥匙、档案柜备用密码钥匙等物品进行了交接,杨思燕及交接人在登记簿上签字。杨思燕陈述其于2017年3月31日正式离职

2017年6月1日,银行人力资源部发出一份《人员调动通知》,将杨思燕调动至理债业务部工作。

因为银行不给杨思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配合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保签转等相关手续,杨思燕就无法办理新公司的入职手续。为此,新公司在6月5日通知杨思燕,杨思燕入职的专职董事职位可保留至2017年7月31日,届时,若杨思燕还无法办理入职手续并与堡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取消录用,请杨思燕尽快落实入职条件。

无奈之下,杨思燕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1、银行向杨思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配合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保签转等相关手续;

2、赔偿因未向杨思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0元。

嘉宾:杨绍云律师

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杨思燕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提出辞职,是否合法?

杨绍云律师:《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权)

方弘:杨思燕按照合法程序走离职程序,但是银行并没有开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且没有配合办理相关档案、社保转迁手续,这种做法合法吗?

杨绍云律师: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5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方弘:用人单位认为杨思燕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并对她进行立案调查,这样情况是否可以作为不配合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的法定理由?

杨绍云律师:不可以。

本案最主要的问题是银行决策或人力资源负责人的法律意识不清。从法律上来说,职工在职期间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进行调查。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作为不配合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的理由。即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以后,并不影响对劳动者违规违纪的调查。

本案银行与杨思燕实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不能不配合杨思燕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一旦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配合劳动者办理转迁手续。

用人单位不能约束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人身自由。

杨思燕在职期间涉嫌违规违纪,是可以进行调查的,但调查不影响她享有权利,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

即《劳动法》5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法》8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责任,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方弘:杨思燕提出银行4月份没有发放她应得的工资,新公司入职通知表载明如果她4月份按时入职,在新公司一个月的工资应达8万元,直到11月份共计八个月,计算出来应该有100万经济损失。杨思燕索赔100万,法院会支持吗?

杨绍云律师:要看100万是不是杨思燕的实际损失。

劳动者因为个人原因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补偿金。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即劳动监察机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或者罚款。

因此,用人单位没有配合杨思燕开具离职证明并履行相关手续的转移影响到劳动者到新岗位就职并且造成实际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金额多少,需要杨思燕能够举证证明究竟因此给自己造成了多少损失。

方弘:法院认定,新公司向杨思燕发出入职通知包含薪酬待遇等必要条件,也明确作为双方劳动合同附件,杨思燕要求按照每个月8万元工资计算是有法有据的。其认为损失从2017年4月到2017年11月的工资是合理合法的。

所以,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杨思燕工资损失64万元。

因为银行没有履行对员工的社保的转移义务,承担了64万元代价。我想如果银行知道会带来这么严重的后果,应该会配合杨思燕办理相关手续的。因此,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还是很高的。

杨绍云律师: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偏向保护劳动者权益的。

《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甚至整个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相关规定等等,都是偏向保护劳动者权益。所以,我认为:

第一,  用人单位负责人需要具有法律意识或者聘请法律顾问。

第二,用人单位需要进行法律风险的系统性建设。我国法律体系当中,整个招工、录用、签订、调整工资、离职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这些过程中,如果没有妥善解决,用人单位的赔偿金额可能高于双方约定的金额。

用人单位在任何一个环节,工资、岗位调整、社保、等方面不合法,在我国还是比较常见的。不买社保或者按最低标准买社保,不合法的情况下都会成为劳动者自动离职的法定理由,法律规定了比较高的倾向于劳动者权益的赔偿金。

方弘:因此,公司经营本就不易,如果因为欠缺一些法律意识导致大额的损失,那么对于很多公司来说也是无法承受之重。

在我们无法要求每个职工都具备法律意识的情况下,咨询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也显得尤为重要。

嘉宾:杨绍云律师

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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