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救命药送错地延误寄送时间 病人脑死亡 快递要担责吗?

日前,杭州王先生因快递救命药送错地导致亲戚脑死亡的事件引发网友热议。

有媒体报道称:10月6日,杭州的王先生接到老家四川阆中的电话,说亲戚因脑干出血、高血压病在医院抢救,病情危急,急需一种叫“申捷针”的特效药,但这种药在阆中买不到,家里人让他试试在浙江能不能买到。

10月9日,王先生委托同事花了3200多元买了10支“申捷针”,考虑到是救命药,当天下午他就选择了用快递把药品送回老家。他还让买药的同事跟工作人员强调:“这是抢救病人的急需的药”。据王先生所说,接单的快递员承诺4天以内可以送达。

10月13日下午,王先生的亲戚被医院宣布脑死亡,而快递还在成都准备发往南充。14日一早,快件才被送到四川南充的集散中心。期间,药品因为分拣失误被送往云南,耽误了时间。

事后顺丰集团回应称,王先生10月9日寄递时,我司员工已说明只能使用陆运方式寄递且时效预计四天,客户考虑后决定寄出。后快件因中转环节操作失误,导致延误一天,客户最终于14日14:19分签收。

回应最后提及:对于寄递过程中出现的操作失误,我们绝不推诿。接下来,我们不仅以负责任的态度持续关注此事,同时,公司也正在重新审视导致快件延误一天的原因,严格规范内部机制和流程。

快递公司是否该为王先生亲戚的脑死亡负责?

嘉宾:云南硕新律师事务所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张海丽律师

方弘:因为快递公司寄错了地方,导致王先生亲戚延迟一天收到了药。王先生亲戚于本应该收到药的当天死亡。很多人觉得王先生亲戚的脑死亡和快递公司没有关系,是否有关系,您怎么看?

张海丽律师:延迟一天收到“申捷针”与王先生的亲戚脑死亡之间是否有关系,需经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方能定论。

在此,我需要说明的是,“申捷针”的通用名称为注射用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根据药物分类属于神经营养剂,适用于治疗血管性或外伤性中枢神经系统损伤以及帕金森氏病。

通过相关报道,我们得知,王先生的亲戚患有“脑干出血、高血压”等疾病,其最终脑死亡的病程发展结果与自身疾病不无关系,至于如果在10月13日(即药物按约定时间送达之日)能够使用“申捷针”是否会阻断脑死亡的发展我们不得而知,但从临床经验进行分析,患者自身疾病是脑死亡的根本原因。

方弘:快递公司因为比预期的药物送达时间有所延误,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张海丽律师:快递公司责任承担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本案中,快递公司

延迟送达药物的行为涉及到了两个法律关系。

一是王先生与快递公司建立的合同关系。

二是延迟送达药物是否构成对王先生的亲戚脑死亡的侵权关系。

就合同关系而言,快递公司应当根据与王先生签订的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进行责任承担(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口头承诺四天送达亦属于合同条款)。

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为:《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该法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就侵权关系而言,延迟送达药物的行为需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快递公司才需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一、有加害行为,即行为的违法性;二、有损害事实,即具有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过失)。

本案当中快递公司延误的行为就属于过失行为。可以明确的需要承担的是,如果王先生和快递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约定,针对因为快递公司的原因导致快递延误,就按照合同条款来进行赔偿。

如果快递运单服务合同里边没有相关规定,就要按照《邮政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赔偿。

至于快递公司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要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方能定论

方弘:本案事涉一条人命,所以大家的关注度都非常的高。有些网友就觉得如果不是快递公司分拣出错,人可能已经抢救过来了。也有更多的网友认为王先生本身的责任更大。如何看待此事?

张海丽律师:我认为,快递公司应当加强管理,细化工作流程,保证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对于特殊快递物品,应明确客户准确的需求,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处置方案。

另外,作为王先生来说,自己应对所需邮寄物品的用途进行充分考量,然后采取更为恰当的方式进行送达。例如,本案中的药品系用于患者紧急治疗使用,王先生可以考虑用时较短的方式进行送达(如找朋友携带;交由长途汽车司机携带或亲自送达)。

我认为最为理想的方式为医疗机构能够进行协调处理,从其他医疗机构或医药公司进行调配。

在此,我非常赞同快递公司在出现问题之后能够积极处理的态度,希望王先生与快递公司之间能有一个好的处理结果!

方弘:我自己的经验是如果遇到一些比较紧急需要邮寄的东西的话,首先了解通常什么时间能够到达。但是,自己也会有个预期,就是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延误,比如说,一些客观原因如天气原因,交通原因等等。

当然本案当中,主要是快递公司出现失误而造成的延期,快递公司确实是应该检讨的。但是,对于这种伤救命药,王先生对于快递到达的时间有些过分相信了。其实,王先生可以采取一些其他的方式,比如自己人肉带回去。

这个我觉得这个事情确实是各方都应该反思。

张海丽律师:快递公司也应该从本事件发生之后,调整一些特殊物品的邮寄渠道。

方弘:对。尤其是说咱们用户已经提出了是救命药,那么能不能够比如有相应的专人护送或者有专人全程监控。

另外,顺丰快递的应急,比如说他们在事件发生以后能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而且成立了24小时的陪护小组已经抵达南充去探望患者,联系北京协和医院等一些知名医院咨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他们认为有任何希望都绝不放弃的。

这些已经超过他们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了。他们所做的是如何能够尽量的挽救人的生命。这个是我们应该认可的地方。大家从各个角度来分析,相互检讨反思,希望能这样的事情以后不要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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