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到底打什么?
近年来,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不断健全,全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纠纷的人也越来越多。古人有“厌讼”、“耻讼”的说法,“家丑不可外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大多数当事人尽管已经来到了法院,但他们中仍然有很大一部分人认为打官司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情,他们对诉讼缺乏真正的了解,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选择委曲求全,宁肯退一步安慰自己吃亏是福,也不愿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打官司真的有那么可怕吗?出入法院的就是坏人吗?法官为您答疑:通常人们所称的“打官司”其实就是司法诉讼,其中民事诉讼更是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在法治社会,人人依法而行,事事以法为据,当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协商无果,而又不愿放弃权利时,就应该理直气壮地打官司,司法诉讼不仅是我们保护自身权益的直接手段,更是解决纠纷、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底线。
那么,“打官司”到底打什么呢?用法言法语来讲就是“谁主张谁举证”,通俗地讲,就是“你主张什么你就要提供什么证据”。由此可见证据在司法诉讼中的重要地位,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关于证据的几点常见问题: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举证是当事人捍卫自己权利的有利武器,也是诉讼中应遵守的必要义务。
2、证据在法庭上一般需要提交原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是复制品等一般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认定,这就要求广大公民在日常往来中,注意妥善保存合同、函件、凭证等重要材料,以防备可能的诉讼风险。
3、提交证据不能超过举证期限。这是我国法律中非常重要的程序性规定之一,需要大家充分注意。《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法官寄语】:涉及民事诉讼证据的问题还有很多,《民事诉讼法》以及专门的司法解释中都有比较明确详细的规定,在此便不一一阐述。但希望大家切记,证据在司法诉讼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要牢固树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注意保管重要的证据材料。诉讼从来都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