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国水资源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6年,全国各级水利部门按照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实际积极实践可持续发展水利,水利事业呈现出发展氛围好、政策力度大、协调性增加、区域特色鲜明的良好态势,实现了"十一五"时期的良好开局。
2006年,我国大江大河水势基本平稳,但受台风影响,江南、华南部分地区暴雨频繁,一些中小河流发生了超过保证水位或历史最高水位的洪水。西南地区东北部以及东北、华北、西北部分地区发生严重干旱,其中重庆遭遇百年一遇特大伏旱,四川东部发生了1951年以来最严重伏旱。面对频繁、并发、严重的水旱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国家防总和水利部周密部署,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受灾地区领导靠前指挥,广大军民团结一致,奋起抗灾,最大限度地减轻了水旱灾害损失。
一、水资源量
降水量 2006年全国平均降水量610.8mm,折合降水总量为57840亿m3,比常年值(多年平均值,下同)偏少4.9%。从水资源分区看,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淮河、西北诸河六个水资源一级区(简称北方六区,下同)面平均降水量308.8mm,比常年值偏少5.9%;长江(含太湖)、东南诸河、珠江、西南诸河四个水资源一级区(简称南方四区,下同)面平均降水量1146.7mm,比常年值偏少4.5%。在31个省级行政区中,降水量比常年值偏多的仅有7个省(自治区),其中福建和广东分别偏多27.9%和19.2%;降水量比常年值偏少的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北京、重庆、湖北、内蒙古的偏少程度超过20%,河北、天津、山东、四川偏少15%~20%。
地表水资源量 2006年全国地表水资源量24358亿m3,折合径流深257.2mm,比常年值偏少8.8%。从水资源分区看,北方六区地表水资源量比常年值偏少10.8%,南方四区比常年值偏少8.4%。在31个省级行政区中,地表水资源量比常年值偏多的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福建和广东分别增加37.6%和21.2%;比常年值偏少的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河北、北京偏少60%以上,山东、湖北、陕西、山西、天津、重庆、甘肃偏少50%~30%,河南、四川、内蒙古、海南、贵州、辽宁、云南偏少30%~20%。
2006年,从国外流入我国境内的水量为185亿m3;从国内流出国境的水量为5332亿m3,流入国际边界河流的水量为966亿m3;全国入海水量为14620亿m3。
地下水资源量 2006年全国矿化度≤2g/L地区的地下水资源量为7643亿m3,其中平原区地下水资源量为1668亿m3,山丘区地下水资源量为6284亿m3,平原区与山丘区之间的地下水资源重复计算量为309亿m3。2006年全国平原区地下水总补给量为1734亿m3,其中北方六区平原地下水总补给量为1406亿m3,占全国总补给量的81.1%。北方平原地区的降水入渗补给量、地表水体入渗补给量、山前侧渗补给量和井灌回归补给量分别占总补给量的48.2%、38.8%、8.4%和4.6%。
水资源总量 2006年全国水资源总量为25330亿m3,比常年值偏少8.6%。地下水与地表水资源不重复量972亿m3,占地下水资源量的12.7%,即地下水资源量的87.3%与地表水重复。北方六区水资源总量4761亿m3,比常年值偏少9.5%,占全国的18.8%;南方四区水资源总量20569亿m3,比常年值偏少8.4%,占全国的81.2%。全国水资源总量占降水总量的43.8%,平均每平方公里产水26.8万m3。
二、蓄水动态
大中型水库蓄水动态 2006年对全国471座大型水库和2865座中型水库进行统计,水库年末蓄水总量2423亿m3,比年初蓄水总量减少115亿m3。其中,大型水库年末蓄水量2118亿m3,比年初减少102亿m3;中型水库年末蓄水量304亿m3,比年初减少13亿m3。南方四区水库年末蓄水量比年初共增加39亿m3,其中长江区增加25亿m3;北方六区比年初共减少154亿m3,其中黄河区减少84亿m3。各省级行政区水库年末蓄水量与年初比较,湖南、浙江、广东等10个省(直辖市)共增加蓄水量78亿m3,其中湖南增加了31亿m3;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库共减少蓄水量193亿m3,其中青海和河南分别减少了48亿和37亿m3。
北方平原区浅层地下水动态 2006年北方17个省级行政区对76万km2平原地下水开采区进行了统计分析,年末浅层地下水储存量比年初减少89亿m3。在各水资源一级区中,除松花江区地下水储存量略增1亿m3外,其余5个水资源一级区均有不同程度的减少,其中海河区减少达44亿m3。在各省级行政区中,地下水储存量增加的有6个省级行政区,增加幅度均不大;储存量减少的有11个省级行政区,其中河北、新疆和山东减少幅度较大,分别减少30亿、17亿和14亿m3。
平原区地下水位降落漏斗 2006年,21个省级行政区对地下水位降落漏斗(以下简称漏斗)进行了不完全调查,共统计漏斗81个,漏斗总面积6.4万km2。在37个浅层(潜水)漏斗中,年末漏斗面积大于500 km2的共10个,年末漏斗中心水位埋深大于20m的共21个。在44个深层(承压水)漏斗中,年末漏斗面积大于500 km2的共16个,年末漏斗中心水头埋深大于50m的共14个。2006年末与年初相比,浅层漏斗面积扩大的有22个,中心水位下降的有25个;深层漏斗面积扩大的有17个,中心水头下降的有6个。
三、水资源开发利用
供水量 2006年全国总供水量5795亿m3,占当年水资源总量的23%。其中,地表水源供水量占81.2%,地下水源供水量占18.4%,其他水源供水量占0.4%。在4707亿m3地表水源供水量中,蓄水工程占34.5%,引水工程占37.1%,提水工程占25.9%,水资源一级区间调水占2.5%。在1066亿m3地下水供水量中,浅层地下水占80.5%,深层承压水占19.0%,微咸水占0.5%。
北方六区供水量2602亿m3,占全国总供水量的44.9%;南方四区供水量3193亿m3,占全国总供水量的55.1%。南方各省级行政区以地表水源供水为主,大多占其总供水量的90%以上;北方各省级行政区地下水源供水占有较大比例,其中河北、北京、山西、河南4个省(直辖市)占总供水量的50%以上。
另外,全国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利用海水共计269亿m3,主要作为火(核)电的冷却用水。其中广东和浙江两省利用海水较多,分别为136亿和43亿m3。
用水量 2006年全国总用水量5795亿m3,其中生活用水占12.0%,工业用水占23.2%,农业用水占63.2%,生态与环境补水(仅包括人为措施供给的城镇环境用水和部分河湖、湿地补水)占1.6%。与2005年比较,全国总用水量增加162亿m3,其中农业用水增加84亿m3,工业用水增加59亿m3(其中火电用水增加21亿m3),生活用水增加19亿m3。
在各省级行政区中,用水量大于400亿m3的有江苏、新疆、广东3个省(自治区),用水量少于50亿m3的有天津、青海、北京、西藏、海南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用水占总用水量75%以上的有宁夏、新疆、西藏、内蒙古、海南、甘肃6个省(自治区),大多位于西部地区;工业用水占总用水量30%以上的有上海、重庆、江苏、福建、湖北、安徽、浙江7个省(直辖市);生活用水占总用水量20%以上的有北京、重庆、广东和天津4个省(直辖市)。
用水消耗量 2006年全国用水消耗总量3042亿m3,其中农业耗水占75.7%,工业耗水占10.2%,生活耗水占12.2%,生态与环境补水耗水占1.9%。全国综合耗水率(消耗量占用水量的百分比)为53%,干旱地区耗水率普遍大于湿润地区。各类用户耗水率差别较大,农田灌溉为62%,工业为23%,城镇生活为29%。
废污水排放量 废污水排放量是指工业、第三产业和城镇居民生活等用水户排放的水量,但不包括火电直流冷却水排放量和矿坑排水量。2006年全国废污水排放总量731亿t,其中工业废水占2/3,第三产业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占1/3。
用水指标 2006年,全国人均用水量为442m3,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当年价格)用水量为272m3,城镇人均生活用水量为每日212L(含公共用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为每日69L,农田实灌面积亩均用水量为449m3。按可比价计算,2006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均比2005年下降了7%。
各省级行政区的用水指标值差别很大。从人均用水量看,大于600m3的有新疆、宁夏、西藏、黑龙江、内蒙古、江苏、广西、上海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新疆、宁夏、西藏分别达2529、1294、1255m3;小于300m3的有山西、天津、北京、陕西、河南、山东、重庆、四川、贵州、河北10个省(直辖市),其中山西最低,仅176m3。从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看,大于1000m3的有新疆、西藏、宁夏3个自治区,均位于西部地区;小于200m3的有北京、天津、山东、上海、山西、浙江、辽宁、河北、广东、河南、陕西11个省(直辖市),大多位于东部地区,其中北京、天津分别为42和52m3。
四、水体水质
河流水质 2006年,对约14万公里河流水质进行评价,Ⅰ类水河长占3.5%,Ⅱ类水河长占27.3%,Ⅲ类水河长占27.5%,Ⅳ类水河长占13.4%,Ⅴ类水河长占6.5%,劣Ⅴ类水河长占21.8%。与2005年比较,全国水质总体状况变化不大。各水资源一级区中,西南诸河、西北诸河、珠江、长江和东南诸河5个区水质较好,符合和优于Ⅲ类水的河长占93%~65%;黄河、辽河、淮河、松花江和海河5个区水质较差,符合和优于Ⅲ类水的河长占42%~30%。
省界水体水质 对全国248个省界断面的水质进行了评价,水质符合和优于地表水Ⅲ类标准的断面数占总评价断面数的38.7%,水污染严重的劣Ⅴ类占35.1%。总体来看,省界水体的水质状况不容乐观。各水资源一级区中,省界断面水质较好的是西南诸河区、东南诸河区和长江区(未含太湖流域),海河区、淮河区、辽河区省界断面水质较差。省界断面的主要超标项目是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挥发酚等。
湖泊水质 对43个湖泊的水质进行评价,水质符合和优于Ⅲ类水的面积占49.7%,Ⅳ类和Ⅴ类水的面积共占15.3%,劣Ⅴ类水的面积占35.0%。对43个湖泊的营养状态进行评价,云南的泸沽湖为贫营养,17个湖泊处于中营养状态,25个处于富营养状态。国家重点治理的"三湖"情况如下:
太湖:水质状况较2005年有所下降。若总磷、总氮参加水质评价,湖体水质均劣于Ⅲ类,Ⅳ类、Ⅴ类、劣Ⅴ类水面积分别占评价面积的7.4%、11.4%和81.2%。若总磷、总氮不参加水质评价,则Ⅲ类水面积占67.5%,IV类水面积占15.5%,Ⅴ类水面积占5.3%,劣Ⅴ类水面积占11.7%。全湖整体处于富营养状态。
滇池:耗氧有机物及总磷和总氮污染均十分严重。无论总磷、总氮是否参加评价,Ⅴ类水水面均占评价面积的33.3%,劣Ⅴ类水水面占63.7%。全湖处于富营养状态。
巢湖:与2005年相比水质变化不大,西半湖污染程度明显重于东半湖。若总磷、总氮不参加评价,东半湖评价水面水质为Ⅲ类,西半湖评价水面水质为Ⅳ类,总体水质为Ⅳ类。若总磷、总氮参加评价,东半湖评价水面水质为Ⅳ类,西半湖评价水面水质为劣Ⅴ类,总体水质为劣Ⅴ类。全湖总体处于富营养状态。
水库水质 在评价的327座水库中,水质优良(优于和符合Ⅲ类水)的水库有260座,占评价水库总数的79.5%;水质未达到Ⅲ类水的水库有67座,占评价水库总数的20.5%,其中水质为劣Ⅴ类水的水库有11座。主要超标项目为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对275座水库的营养状态进行评价,三分之二的水库处于中营养状态,三分之一的水库处于富营养状态。
地下水水质 2006年, 对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海南、甘肃、青海、宁夏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776眼地下水监测井的监测资料进行了评价。评价结果表明,水质适合于各种使用用途的Ⅰ~Ⅱ类水井占监测井总数的10.1%,适合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的Ⅲ类水井占28.6%,适合除饮用外其它用途的Ⅳ~Ⅴ类水井占61.3%。
五、近十年水资源及其利用状况简析
水资源量 1997~2006年(简称近10年),全国年平均降水量为635.4mm,比常年值偏少1.1%,其中北方六区偏少3.4%,而南方四区则偏多0.3%;全国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为26722亿m3,比常年值偏多0.1%,其中北方六区偏少5.4%,而南方四区则偏多1.2%;全国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为8302亿m3,比1980~2000年多年平均值偏多2.9%。全国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27786亿m3,比常年值仅偏多0.3%,其中北方六区偏少4.0%,而南方四区则偏多1.3%。按省级行政区统计,近10年平均水资源总量比常年值偏多程度较大的有上海(29.6%),偏多20%~10%的有江苏、新疆和湖南;比常年值偏少程度较大的有天津(49.4%)、北京(42.8%)、河北(36.6%),偏少30%~20%的有辽宁、山西、甘肃和陕西。
水资源开发利用 近10年,全国平均总供水量5560亿m3,约占近10年平均水资源总量的20.0%。其中,地表水供水量平均占总供水量的80.7%,地下水供水量基本维持在1050亿m3左右,平均占总供水量的18.9%,其他水源供水量约占0.4%。全国总用水量总体呈缓慢上升趋势,其中生活和工业用水呈持续增加态势,而农业用水则受气候影响上下波动、总体呈下降趋势。生活和工业用水占总用水量的比例逐渐增加,农业用水占总用水量的比例则明显减小。2006年与1997年相比,北方六区总用水量略有减少,南方四区总用水量有所增加。全国人均用水量基本维持在430m3上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均呈显著下降趋势,按2000年可比价计算,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由1997年的705m3下降到2006年的329m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1997年的363m3下降到2006年的178m3。农田灌溉亩均用水量总体上呈缓慢下降趋势,由492m3下降到449m3。
说明:《公报》中涉及的全国性数据,均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表1 2006年各水资源一级区水资源量 单位:亿m3
水资源 一级区 |
降水量 |
地表水 资源量 |
地下水 资源量 |
地下与地表水 资源不重复量 |
水资源 总 量 |
全 国 |
57839.6 |
24358.0 |
7642.9 |
972.1 |
25330.1 |
南方四区 |
39135.0 |
20445.2 |
5207.0 |
124.0 |
20569.2 |
北方六区 |
18704.6 |
3912.8 |
2435.9 |
848.1 |
4760.9 |
松花江 |
4334.5 |
1085.4 |
449.2 |
198.1 |
1283.5 |
辽 河 |
1482.7 |
321.1 |
163.1 |
72.2 |
393.4 |
海 河 |
1402.5 |
96.2 |
189.1 |
123.5 |
219.8 |
黄 河 |
3237.1 |
456.0 |
357.8 |
108.3 |
564.3 |
淮 河 |
2662.2 |
634.1 |
387.3 |
247.3 |
881.4 |
长 江 |
17366.9 |
7958.7 |
2189.6 |
101.0 |
8059.6 |
其中:太湖 |
402.3 |
131.1 |
40.6 |
15.2 |
146.4 |
东南诸河 |
3925.3 |
2329.5 |
603.9 |
10.9 |
2340.4 |
珠 江 |
9369.0 |
4985.2 |
1166.3 |
12.2 |
4997.3 |
西南诸河 |
8474.0 |
5171.8 |
1247.3 |
0.0 |
5171.8 |
西北诸河 |
5585.5 |
1320.1 |
889.3 |
98.6 |
1418.6 |
水资源 一级区 |
供 水 量 |
用 水 量 |
|||||||
地表水 |
地下水 |
其他 |
总供水量 |
生活 |
工业 |
农业 |
生态 |
总用水量 |
|
全 国 |
4706.8 |
1065.5 |
22.7 |
5795.0 |
693.8 |
1343.8 |
3664.4 |
93.0 |
5795.0 |
南方四区 |
3042.7 |
139.9 |
10.7 |
3193.2 |
443.2 |
996.5 |
1711.8 |
41.7 |
3193.2 |
北方六区 |
1664.1 |
925.6 |
12.0 |
2601.8 |
250.6 |
347.3 |
1952.6 |
51.3 |
2601.8 |
松花江 |
237.9 |
158.8 |
0.0 |
396.7 |
32.4 |
77.4 |
284.4 |
2.4 |
396.7 |
辽 河 |
88.7 |
113.0 |
1.8 |
203.5 |
30.1 |
29.1 |
141.9 |
2.4 |
203.5 |
海 河 |
134.0 |
252.1 |
4.9 |
391.0 |
56.5 |
55.2 |
274.7 |
4.6 |
391.0 |
黄 河 |
256.2 |
137.0 |
2.9 |
396.1 |
39.4 |
60.4 |
292.5 |
3.7 |
396.1 |
淮 河 |
420.0 |
171.0 |
1.4 |
592.4 |
76.9 |
107.2 |
402.9 |
5.5 |
592.4 |
长 江 |
1796.6 |
82.5 |
5.2 |
1884.3 |
237.6 |
678.6 |
943.4 |
24.7 |
1884.3 |
其中:太湖 |
365.4 |
1.8 |
0.0 |
367.2 |
41.5 |
214.1 |
97.5 |
14.0 |
367.2 |
东南诸河 |
315.0 |
11.1 |
1.4 |
327.6 |
45.5 |
112.7 |
161.3 |
8.2 |
327.6 |
珠 江 |
832.3 |
42.7 |
3.8 |
878.9 |
150.4 |
199.9 |
520.0 |
8.6 |
878.9 |
西南诸河 |
98.7 |
3.6 |
0.2 |
102.4 |
9.8 |
5.3 |
87.2 |
0.3 |
102.4 |
西北诸河 |
527.4 |
93.5 |
1.0 |
622.0 |
15.2 |
18.1 |
556.1 |
32.6 |
622.0 |
水资源 一级区 |
人均GDP (万元) |
人 均 用水量 (m3) |
万元GDP 用水量 (m3) |
农田实灌 亩均用水量 (m3) |
人均生活用水量 (L/d) |
|
城镇生活 |
农村居民 |
|||||
全 国 |
1.597 |
442 |
272 |
449 |
212 |
69 |
南方四区 |
1.799 |
460 |
252 |
541 |
246 |
84 |
北方六区 |
1.764 |
439 |
244 |
390 |
165 |
54 |
松花江 |
1.605 |
617 |
382 |
487 |
159 |
54 |
辽 河 |
1.942 |
368 |
187 |
448 |
195 |
63 |
海 河 |
2.222 |
292 |
130 |
254 |
168 |
54 |
黄 河 |
1.503 |
358 |
236 |
419 |
153 |
44 |
淮 河 |
1.637 |
298 |
180 |
274 |
150 |
58 |
长 江 |
1.647 |
440 |
264 |
455 |
221 |
71 |
其中:太湖 |
5.195 |
780 |
144 |
516 |
294 |
102 |
东南诸河 |
2.594 |
440 |
166 |
525 |
232 |
101 |
珠 江 |
1.974 |
514 |
258 |
852 |
309 |
118 |
西南诸河 |
0.652 |
491 |
751 |
581 |
173 |
64 |
西北诸河 |
1.537 |
2107 |
1299 |
713 |
221 |
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