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约定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1、当地可能指如下地址
合同签订地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
2、当地的范围,是到区县一级,还是到市级?
3、以上两个问题全国范围内法院的处理标准不一,需个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如果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的法院会认定为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当地。
二、深圳中院裁判案例
1、(2016)粤03民辖终2312号
审判日期:2016-07-19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辽岸公司与被上诉人路恒通公司签订的《道路集装箱运输协议》第7.1条约定: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由于该条款约定的仲裁地存在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并无证据显示各方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约定达成一致意见,亦无证据证明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仲裁条款无效。
2、(2018)粤0303民初1179号
审判日期:2018-03-23
关于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液氮供应合同》约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应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本案中,原告、被告住所地均为深圳市,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也为深圳市,现深圳市仅有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一个仲裁机构,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即为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约定合法有效,合同产生的争议应交由该机构仲裁仲裁。
3、(2019)粤03民终28278号
审判日期:2019-11-13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袁小瑞与任子瑞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执,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上诉人袁小瑞主张该约定并未明确到当地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而深圳本地有多家仲裁机构,无法明确为哪家仲裁机构。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在签订《转让协议书》时,深圳本地有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深圳仲裁委两家仲裁机构,而上述两家仲裁机构已于2017年12月25日起合并为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
因此,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将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视为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效。
三、问题结论:仅限深圳地区
1、前提:仲裁协议双方的:合同签订地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均为深圳市。
2、仲裁双方的争议发生在2017年12月25日,深圳两家仲裁机构合并后的,仲裁协议约定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协议有效,即便协议签订时间在2017年12月25日之前。
作者丨李伟平 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