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让与担保的税务筹划

导语

实践中,不少股权质押担保借款交易中,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债务人将质押股权过户至债权人名下,双方同时约定:在债务人依约归还借款时,债权人将股权归还重新过户至债务人名下;如债务人未能依约归还借款,则该股权归属于债权人所有。这种交易模式称为“股权让与担保”模式。
股权让与担保具有融资灵活、交易成本低、第三人阻碍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小等优势,为广大债权人所青睐。但在税法中,该模式却存在交易成本高的缺陷。以下我们通过案例方式详细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作者:刘世君 律师

公众号:御用大律师

微信号 : sendsmallstop

公众号简介

公众号“御用大律师”由刘世君律师团队运营,内容均为原创文章。文章侧重实用性,不纠结于那些高深的理论,只以现行法律法规、生效裁判案例为依据,介绍一线业务操作办法,致力于将操作方案落地。在实务操作中,我们的文章可直接拿出来作为工具使用,敬请您阅后收藏。如您对我们感兴趣,可在文章底部扫码关注我们的公众号。

正文

案情介绍

目标公司山海实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净资产5000万元,由自然人张总和自然人李总共同持股,其中张总持股比例20%,李总持股比例80%,所有注册资本均实缴到位。张总持有全部股权的股权原值为人民币200万元。
现张总准备向自然人王小姐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年利率18%,借款期限一年。张总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20%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为1000万元)通过让与担保方式过户至王小姐名下,为其借款600万元提供担保。双方约定,如张总依约归还借款,则王小姐将股权重新过户至张总名下;如张总逾期无法归还借款,则该股权归王小姐所有。
假设借款期限到期时,目标公司的净资产为6000万元。

让与担保模式的税负分析

按照张总与王小姐的上述交易方案,在股权过户时将遇到一个难题,那就是双方以哪种事由进行过户?
实践中,对于当事人自行申请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公司登记部门一般只认可股权买卖、股权赠与、股权继承、股权分割这几类事由,并无“让与担保”过户事由。事实上,“让与担保”过户模式缺乏公司法、物权法的法律依据,最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也明确否定了“让与担保”的物权效力,故目前当事人双方无法以“让与担保”为由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那么,本案中张总与王小姐只能以股权买卖、股权赠与这两种事由进行过户。因张总与王小姐并非亲属关系,故股权继承、股权分割事由无法适用。
无论是双方以股权买卖方式还是股权赠与方式进行过户,在过户时均需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是以股权买卖方式,则转让协议中双方会约定转让价款。如果是以股权赠与方式,则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款价款为0元。

一般而言,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会约定以下几种价格:

1.以质押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金额定价,即以200万元作为交易价格;

2.以借款合同金额定价,即以600万元作为交易价格;

3.如以股权赠与方式,则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款价款为0元。

需要注明的是,双方并非真实的以该价格转让股权,只是假借股权转让名义进行过户。
但尽管双方实际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质押担保,但因双方以买卖或赠与方式过户,故需以买卖股权或赠与股权方式申报纳税。
(一)股权由张总过户至王小姐名下时产生的税收
本案中,无论双方约定上述任何价格,还是赠与股权方式,都会被税务部门核定调高交易价格。因本案中目标公司20%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价值为1000万元,上述价格均低于净资产价值,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税务部门会以1000万元作为申报纳税的依据计算征收张总的个人所得税。
此时,张总应当缴纳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1000万元×0.5‰=5000元
个人所得税=(1000万元-200万元-5000元)×20%=159.9万元
王小姐应当缴纳印花税=1000万元×0.5‰=5000元
故在张总将股权过户至王小姐名下时,合计产生税费160.9万元(印花税5000元+个人所得税159.9万元+印花税5000元)。
(二)股权由王小姐返还给张总并过户时产生的税收
在借款到期后,如张总依约还清了全部借款,则王小姐需将股权返还给张总并办理过户手续。此时过户,双方也同样遇到上述问题,那就是只能以买卖股权或赠与股权方式进行过户。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双方以之前约定的价格200万元或600万元或者0元作为本次的交易价格。此时,因目标公司20%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价值为1200万元(6000万元×20%),双方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净资产的价值,税务部门依然会核定调高转让收入为1200万元,并以此作为计算税费的依据。
此时,王小姐在税法上视为股权出售方,需要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因其取得股权以1000万元的纳税申报价格,故其股权原值为1000万元+印花税5000元=1000.5万元。本次交易过户,王小姐需额外再支付印花税。
印花税=1200万元×0.5‰=6000元
个人所得税=(1200万元-1000.5万元-6000元)×20%=39.78万元
张总在取得股权时,在税法上视为股权的购买方,仅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1200万元×0.5‰=6000元
通过上述计算分析,在王小姐将股权过户返还给张总并过户时,合计产生税费40.98万元(印花税6000元+个人所得税39.78万元+印花税6000元)。
小结
在双方以买卖方式或赠与方式进行过户的情况下,仅股权过户产生的税费合计为201.88万元。远远高于借款利息108万元!该201.88万元属于典型的“冤枉税”!
至于张总在借款到期后违约,王小姐处置股权时产生的税费问题,囿于本文篇幅限制,本文暂不进行探讨。
问题:
双方能否以“让与担保”为由,向税务部门申请免税?
实践中,税务部门并不认可“让与担保”模式的股权过户,不会同意双方提出的免税申请。主要理由在于:
1.税法上并未单独的“让与担保”免税政策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种的开征及减免均需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债务人将股权过户至债权人名下的行为,因股权的登记状态发生的变化,导致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由此产生。
在纳税义务产生后,因税法并未规定任何减免政策,故税务部门职能严格依法征收税款。
2.“让与担保”过户行为不属于税法上的“正当理由”,需要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只有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等情形才属于“正当理由的”情形,可被免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让与担保”过户行为,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税法也未单独就“让与担保”行为制定特殊政策。故对于以“让与担保”为由进行股权过户的行为,税务部门依然会以股权的净资产价值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基于上述原因,张总与王小姐之间的股权让与担保借款交易,在过户环节无法避税税收。

让与担保模式的优点

这里,我们先分析一下,为什么债权人王小姐一定要以股权过户形式进行担保。
实践中,如果仅仅防止债务人转移股权逃避债务,直接采取股权质押担保方式即可。在办理质押备案手续时,债务人无法擅自对外转让质押股权。
但仅仅是办理质押备案手续,存在以下不足:
1.债权人无法监控目标公司的分红
如果采取过户方式,债权人可直接以股东名义取得目标公司分红,以回收债权。而如果仅仅办理质押备案手续,目标公司的分红依然支付给债务人,债权人无法半路“截留”该分红款。
2.债权人无法有效监管目标公司
如果采取过户方式,债权人可直接以股东名义行使知情权,并参与管理目标公司,防止其他股东恶意损害目标公司利益,减损股权的价值;也可防止债务人串通其他股东通过增资方式稀释质押股权。而如果仅仅办理质押备案手续,债权人并非目标公司的股东,无法对目标公司实施有效监管。
3.债权人行使质押权的成本过高
如果采取过户方式,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可直接取得股权,无需再办理过户手续。而如果仅仅办理质押备案手续,在实现质押权时需要债务人配合处置股权才能变现。而此时,债务人往往会回避债权人,拒不配合处置股权。债权人的处置成本很高。
当然,如果考虑到过户产生的税收因素,让与担保模式的成本更高。
但是,通过让与担保模式,债权人可以以股东的身份有效地监管目标公司,以较低的成本实现质押权。

解决方案

综合让与担保模式的优缺点,我们发现,让与担保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使债权人行使目标公司股东资格,以有效地监控目标公司。而缺点则在于过户时的税收成本过高。
那么,有什么办法既能达到债权人行使股东权利有效地监控目标公司又能降低交易成本呢?

方案内容

笔者针对本文上述案例,给王小姐设计了一个方案:
1.由王小姐对目标公司增资2002元,占目标公司0.02%股权。入股后,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2002万元,股东变为张总持股19.99%、李总持股79.99%、王小姐持股0.02%。
因增资不产生任何税收,故王小姐以最低的代价取得了目标公司的股东资格。一旦取得股东资格,王小姐就能行使对目标公司的知情权。
2.修改公司章程
(1)将目标公司的分红比例调整为张总0%、王小姐20%、李总80%。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股东可以自行协商取得分红的比例。通过对分红比例的约定,作为债权人的王小姐取得了对目标公司分红权的控制。
(2)将目标公司各股东的表决权比例调整为张总0.01%、王小姐19.99%、李总80%。同时约定,目标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经代表85%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公司的表决方式。通过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作为债权人的王小姐取得了公司重大决策的一票否决权,可以有效地防止张总、李总串通增资变相稀释质押股权。也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的方式,防止张总、李总损害目标公司利益,减损质押股权的价值。
3.选举王小姐或王小姐委派的代表作为监事
作为监事,可以对目标公司行使监督权,并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有效地维护目标公司的利益。
4.办理股权质押备案手续,将张总持有的19.99%的股权质押给王小姐,以防止张总擅自转移股权。
5.由张总、李总、王小姐共同签订借款及股权质押协议,将上述方案均写入协议中。
协议约定在张总依约归还借款后,王小姐解除对质押股权的备案手续,并办理减资手续,将股权比例调整至原先的比例;如张总逾期未归还借款,则王小姐有权行使质押权,将质押股权采取变卖、拍卖等措施。在王小姐处置股权后,无论王小姐是否自己取得质押股权,王小姐必须将0.01%股权赠与给李总,使得李总保持80%的持股比例。
通过三方的协议约定,可以明确张总、王小姐作为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有效地保障其他股东李总的权益。
根据上述方案,在王小姐通过增资方式取得股东资格时,无需缴纳任何税收。在王小姐办理减资退股手续时,需要按0.02%股权的净资产价值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需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万元×0.02%-2002元)×20%=1999.6元。

方案对比

经对比,让与担保模式的总税负201.88万元,笔者的交易方案总税负为1999.6元,笔者的方案比让与担保模式减少税费201.68004万元!
也就是说,通过笔者的方案,即可以达到控制质押股权的目的,也能节省201.68004万元“冤枉税”!

★ 总结 ★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在最新的“九民纪要”规定下,通过股权让与担保模式进行借贷交易,既无法达到直接取得质押股权的目的,也需承担巨额税费。尤其是在借款人全额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将白白缴纳巨额“冤枉税”!

建议债权人放弃股权让与担保模式,可以采用笔者推荐的方案。虽然方案非常复杂,但既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安全性,也能有效地降低税负。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