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有多人仅一人签字,合同是否成立?

文: 袁 作 东 律师
在房地产买卖和比较复杂的商务合同的缔约过程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合同抬头上列明的一方(以下称甲方)当事人有多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甲方中的一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下同),但该方中其他人未签字,对方(以下称乙方)已签字。因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发生争议,乙方要求甲方中已签字的人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则表示因该方中的其他人未签字,也未授权其代理签字,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并要求乙方退还其已支付的预付款或定金。
要解决此类纠纷,首先需要明确合同成立的条件,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防止因在合同解释与法律适用上的偏差导致合同当事人利益失衡,损害交易安全。(在根源上,还涉及对合同成立与生效、有效的概念区分。此一问题,司法实务中也相当混乱。本文限于篇幅,不作讨论)。

一、合同在所有当事人共同签字盖章后始成立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因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故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这一点,在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无争议。问题在于,当合同一方存在多个当事人时,若部分人未签字,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
一种观点认为,即使合同一方只有部分人签字,但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即已经成立,对已签字人发生法律效力,对未签字人不发生约束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指所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所有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一般而言,当一方的其他列名人未签字时,应认为合同的订立尚未完成,仍处于缔约(磋商)过程中。若其他列名人拒绝签字,则合同不成立。
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原因之一是,每个人都是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甲方已签字的人不能强求未签字的本方列名人加入到合同中,接受合同的约束,也没有义务必须促成其他列名人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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