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合集•生活服务业」一文收藏生活服务业税收政策及优惠

正式检索政策之前,我们先普及一下,什么是生活服务业?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以下6类:

1. 文化体育服务

2. 教育医疗服务

3. 旅游娱乐服务

4. 餐饮住宿服务

5. 居民日常服务

6. 其他生活服务

如果您所在的企业涉及上述服务,就来收下这份优惠吧!

生活服务业的优惠政策

01 增值税10%或15%加计抵减

【适用主体】

生活性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 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注释:

1) 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需超过50%;

2) 加计抵减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 10% 或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 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想进一步掌握如何享受该优惠?

点此查看:【实务案例】手把手教你享受15%的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

02 住宿餐饮等生活服务业亏损延长至8年

【适用主体】

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注释:

1)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2)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03 部分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部分文化企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1)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4)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5)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6)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7)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8)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04 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适用主体】

动漫企业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注释:

上述16%的税率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为13%。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 6号)

05 部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部分教育类纳税人

【优惠内容】

1)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3)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4)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06 医疗机构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1)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2) 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 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 6号)

07 居民日常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提供居民日常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2)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3) 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

4)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08 支持体育发展

【适用主体】

赞助北京冬奥会、杭州亚运会的企业

【优惠内容】

1) 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2) 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6号

《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包括生活服务业在内的所有行业通用的优惠政策

01 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适用主体】

全部制造业企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注释:

也可以不享受,在明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享受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02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适用主体】

全行业

【优惠内容】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03 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

大部分行业,除了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产生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75%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04 小规模纳税人限额内免增值税

【适用主体】

全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 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优惠内容】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按月不超过15万元,按季不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

注释: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5 号)

05 小规模纳税人疫情减免增值税

【适用主体】

全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原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

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原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免征。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5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 年第 24 号)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7 号)第一条

06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适用主体】

全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注释:

小微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同时满足):

1. 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税前利润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含分支机构)

【优惠内容】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率2.5%;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部分,实际税负率10%。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2 号)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

07 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适用主体】

全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1. 资源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房产税

4. 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6.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7. 地方教育附加

注释:

1. 具体的减征幅度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

2. 已享受上述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5 号)

08 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适用主体】

全行业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注释:

需要符合的条件是: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 30 人(含)以下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

09 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适用主体】

全行业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注释:

需要符合的条件是:

1.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

2. 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10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适用主体】

全行业的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

注释:

需要符合的条件是:

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按季纳税 6 万元)

【优惠内容】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25 号)

11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

【适用主体】

全行业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按票面税额或按照9%或3%计算抵扣进项税。

注释:

必须标注明旅客身份信息,且为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是劳务派遣员工。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2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适用主体】

全行业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量留抵税额(即: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还。

注释:

1) 需要同时满足个条件才能申请:

A.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B.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C.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D.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E.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 计算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3)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3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适用主体】

全行业

【优惠内容】

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这两种情况,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注释:

1)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折旧年限的60%;

2)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政策依据】用慧问财税通,轻松查阅下述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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