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一力:为何国有银行能这么好赚钱?

最近公布出来的一张上半年各大企业利润表,惊呆了不少人。

从上半年的财务报表来看。四大国有银行工农中建——工商银行净利润1383.47亿元;建设银行净利润1197.11亿元,同比增长12.63%;农业银行净利润923.52亿元;中国银行净利润807.21亿元。

而随便拉出来一个二线银行其半年报净利润也能达到200亿元左右,比如民生银行,上半年净利润229.45亿元;兴业银行净利润216.38亿元;浦发银行净利润193.86亿元

200亿元是个什么概念呢?国内号称第一搜索引擎的百度公司,上半年净利润应该是不足50亿元人民币。而门户网站搜狐,上半年利润大约2.7亿元人民币。混的好一点的腾讯,因为涉足游戏代理这块宝地,净利润为77.554亿元。而拥有近乎完整的银行业务的阿里巴巴第一季度净利润大概是40亿,乐观点上半年差不多90亿元。

稍微对比一下,结论就非常恐怖,一家民生银行的净利润轻松干掉百度、搜狐、阿里巴巴还绰绰有余。

也正是在这种巨大的利润面前,大量民资削尖了脑袋想要挤进银行的领域中。就在前几个月,据说民资可以进入银行领域,消息甫一放出,大量民资企业开始纷纷提出申请。

其实我们认为,银行业赚钱本来就是应该的,银行作为国家机器的一种,承担的是货币创造功能,背后有国家信用作为担保。所以,银行不应该简单的被看作是一个普通的商业机构,尤其是几大国有银行,他们赚大钱本就是应该的。

但这几年,商业银行的一些赚钱法实在值得商榷:你说你如果赚的是传统借贷利差的钱,那就不好说什么了。可是现在的银行业有些变味,为了利益,银行赚的很多都是信用卡业务或者理财产品业务的钱。银行想把业绩提上去,就得靠这些业务创新的本事了。

问题是,这些业务创新的实质是什么样的呢?信用卡业务曾被国外专家描述为是一种“引诱型高利贷”。而在国内大行其道的银行理财产品业务又是什么?原中行行长肖钢就曾提过,这些产品部分涉及到旁氏骗局。

信用卡我们就不说了,对于理财产品,如果真有涉及此事,这是非常严重的一件事情,旁氏骗局会出现在绝不能出事的银行里面?但时至今日,这件事情似乎不了了之,因为这些产品的保密性,也没有人能准确说出来银行理财产品到底的实质问题所在。

下面我们来引述一个这方面的故事,也许大家会有更形象的感觉。

某律师一度的工作就是为一家银行发行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资金募集阶段的合同签署法律意见书。一段时间之后,他觉得有点奇怪,为什么银行从不让他签署为所募集资金的信托投资、交易中的利益主体等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让我签,我也不敢签。”该律师说,因为他不清楚资产配套的具体情况,不敢保证这样的投资交易都是公平的,甚至不敢保证是合法的。

连专业人士都无法弄清投资的情况,普通投资者更加无从知道。对他们而言,能得到年化收益率5%以上的收益,已经谢天谢地了,弄不好还有亏损的可能。

以某银行发行的一款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为例,该产品的募集规模为30亿元,期限90天。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下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0%;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预期收益率5.2%,只有投资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预期收益率才能达到5.4%。产品说明书中甚至明确,理财资产运作超过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

该产品的投资对象包括信托计划、财产权信托计划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及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银行承兑汇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各类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及其他货币资金市场投资工具。

说明书中还强调,产品所涉及的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均为正常类。所投资的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包括3家信托公司。

实质问题就在这里,专业投资者不难看出,这样“犹抱琵琶半遮面”的说明书什么都没有说明:如此宽泛的投资范围,怎么配置?不同配置的收益率怎样确定……这款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甚至包括财产权信托计划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而结构化信托是私募基金最常采用的、引导理财资金的方法;其中,绝大多数证券投资结构化信托产品都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

对于其中的风险如何?一般投资者自然是一头“雾水”。

可见,银行理财产品不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一个严重问题,很少有理财产品在发售说明书中详细写出由哪些资产组成,也没有第三方来证明。

一款募集规模30亿元的理财产品,90天能为投资者带来怎样的收益?年化收益率最高5.4%,而且有损失本金的风险。那么银行通过发行这样的产品又能赚多少钱呢?账面上只有0.13%的销售手续费和资产托管费,但超过5.2%以上的收益部分全部归银行,且基本不承担风险。至于和银行合作的信托公司等获得多少收益?不得而知。

而实际情况是什么样呢?按照业内的做法,在上述理财过程中,银行、信托公司获取的收益最高可达10%以上,且承担的风险远小于投资者。

关键的所在就是刚才所说的“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神秘“资金池”。

以这种不公开的“资金池”来看,资产运作可能达到的最高收益大家根本无法知晓,也许这种最高收益能达到20%,那超过5.4%的部分怎么处理呢?

经常的一种处理方法是:超过约定收益的部分,银行仍将其归入“资金池”中。但利用客户的资金赚来的钱,为什么被归入与客户无关的“资金池”呢?这就是“资金池“的秘密所在,很多所谓“资金池”只是一些银行掩盖违规投资的重要手段。

首先,银行把很多不同质的资产放入同一个资金池内,造成各笔理财资金风险、期限、收益无法匹配。例如,上面所述理财产品,投资对象包括财产权信托计划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银行承兑汇票和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但这些资产的信用等级明显不同,收益也相差很大。

其次,银行甚至将不同的资产池转移、合并。有些银行甚至把不良资产打包进资金池,用理财资金的部分投资收益来弥补信贷资产的亏损。

从这种做法来看,实际上,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所取得的收益恐怕远不止合同规定的0.13%的销售手续费和资产托管费。仅以去年畅销的理财资金投资结构化信托为例,银行将此类信托产品拆分、卖给投资者时,给出的固定收益一般是5%左右。而信托产品给予优先级投资人的收益一般在7%以上。这当中的“差价”往往就成了银行的“理财手续费”收入。此外,银行还要从信托公司处获得信托资金托管费、优先级产品销售手续费等。而一旦出现问题,市场主要的风险则落在了理财产品的购买者身上。

银行为什么能这么做?没有法律上的问题么?

从银行自身对此的定位来说,银行和投资者之间不是信托关系,因为银行始终认为理财产品只是一种委托关系。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我国资产管理市场主体多元、法律依据多元“乱象”,银行将超出约定收益的部分收归银行,投资者只能无可奈何。因为银行依据的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在这个部门规章中,并没有对此有限制性规定。

而如果同样的做法如果放在信托理财中,就是严重违规。我国《信托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即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银行)作出说明。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银行)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对于这个问题,曾经有无数人从学术角度提出异议:银行与投资者之间实质上是信托关系。因此,理财收益中除了银行应得的管理费之外,都应该归投资者所有。

巧妙的是,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对这些问题已经考虑到了,并且巧妙地规避了,例如已经在合同中做了约定,投资者在这方面非常被动。

理财产品问题的实质在于,我国法律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定不够健全。我国首先出现的资产管理业务,是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管理人无论基金挣多少,只能收取基金管理费,这表明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业务,其实是金融经纪业务。但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性质则没有任何具体规定。

国有银行应该反思,依靠这种模式来实现表面上业绩的快速增长可靠么?“理财热”背后是绕开监管放贷赚取息差,实质是商业银行在借国家信用获取利益。

监管层也应该反思,中资银行的这种粗放的盈利模式不可持续,当务之急是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倒逼银行加快真正的产品创新,改变当前“吃利差”的同质竞争模式。

期望有一天,中国的银行能出现一种真正意义的金融创新。

(此文根据评论员评论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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